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6-01-20 08:29 来源:厦门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3〕8号)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多式联运“一单制”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海铁联运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经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延续修定多式联运“一单制”支持政策。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23〕116号),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部门印发《“一港一策”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深度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等7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厦自贸委〔2021〕51号)》等。
三、主要内容
依据《“一单制”业务评分体系》进行综合贡献评价,对综合贡献评分在60分(含)以上且基础贡献评分达20分(含)以上的企业,按综合评分每0.01分予以100元奖励。1.基础贡献分:对开展“一单制”业务(除对台业务外)的,每标箱计0.01分,以此累加,每年最高得分200分。
2.发展贡献分:对开展“一单制”对台业务的,每标箱计0.03分,以此累加,每年最高得分50分。
3.创新贡献分:对签发“一单制”电子提单的,每单计0.01分,以此累加,每年最高得分30分。对实现铁路物流信息数据对接,并应用到“一单制”业务场景的,一次性计10分。对开展车载锂电池、集装箱式锂电池储能系统等货物“一单制”运输业务的,一次性计10分。奖励对象是开展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的,且在厦门市实际经营的企业。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志达 联系电话:0592-262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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