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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2019-01-30 00:00 来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摘要:2019年1月28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9〕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发展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月28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发展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深入贯彻《厦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厦委办发〔2016〕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5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湖里片区与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的地理优势,结合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园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以下简称“IC”)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范围内,专业从事集成电路领域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封装测试、交易结算、人才培训及其它符合条件入驻的关联业务的企业。基地特别鼓励台湾IC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入驻。
  
  第二条  对首次入驻产业园的IC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减免扶持。自企业首租日起,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场地租金前三年全额补助,第四年、第五年按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期间,办公场所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功能。租金标准价须经湖里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定确认。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为:
  
  1.与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运营机构厦门科湖集成电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租金补助申请表;
  
  3.租金发票复印件。
  
  第三条  对获得市级流片补贴的入驻产业园IC设计企业,按照当年度获得市级关于“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多项目晶圆(MPW)、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片试流片”流片补贴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补助。企业每年度所获市、区补助金额合计最高240万元,且不得超过其流片实际发生额。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为:
  
  1.市级流片补贴下拨通知复印件;
  
  2.获得市级流片补贴的银行回单;
  
  3.流片补助申请表。
  
  第四条  重大集成电路及关联项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集中财税、产业、金融、土地、市场、科技等资源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由厦门科湖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负责受理及初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八年内不迁离湖里区。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汇总报送区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复核,由办公室上报区厦门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确定结果同时报备市科技局。所需资金从区科学技术资金列支并由厦门科湖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统一办理经费拨付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对违反承诺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除责令限期纠正,收回已兑现的扶持政策资金外,同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人民政府、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园区现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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