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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与台湾间进出口商品简化检验管理规定 (试行)

2015-05-06 10:00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摘要: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闽检通〔2015〕78号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与台湾间进出口商品简化检验管理规定 (试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与台湾间进出口商品简化检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第98号公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以下简称平潭)与台湾之间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平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和日常监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平潭与台湾之间进出口商品是指从平潭口岸进口的台湾商品,及平潭企业生产出口到台湾的商品。
  
  第四条 除进口动植物产品、食品、化妆品、旧机电、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入区后无法分清批次的散装应检物、成套设备等重点敏感货物外,对从平潭口岸进口的台湾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其中对在平潭生产加工使用的货物免于实施检验。
  
  第五条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工业品,除台湾地区要求提供出口国证明,或台湾地区、贸易合同有约定需要作装船前检验的,可免予实施检验。
  
  第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从平潭进口台湾商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到台湾的平潭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七条 加强事后监管。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风险分析,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强制召回、退运或销毁、停止销售等措施,以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 严格企业落实进口食品追溯制度。落实与食药局的协作通报制度,建立在市场销售中被发现不合格食品召回机制。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验证机制,对检测、审核报告存在虚假的,暂停采信其检测报告。
  
  第九条 开展出口工业产品境外通报召回及退运的追溯调查工作,通过关注台湾对平潭出口不合格产品的通报召回情况,及时开展通报案例的调查工作。同时,充分应用退运调查的结果,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促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
  
  第十条 完善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对不合格商品的生产、进口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约谈,促进企业强化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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