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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批】483.允许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个体诊所。

2022-08-26 12:35 来源:福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83.允许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个体诊所。允许具备台湾地区或大陆承认的合法行医资质,且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厦门设立个体诊所。
  
  实现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个体诊所的突破。
  
  ·创新性:全国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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