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工作,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闽检通〔2015〕78号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工作,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进境货物的预检验及核销管理。
从境外输入特殊监管区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入区后无法分清批次的大宗散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各自辖区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工作,福建自贸试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是指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对区内拟进境的法定检验货物实施集中检验,分批核销出区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 企业申请预检验的区内货物,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进境商品检验工作。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入境进区时申请预检验,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申请在货物入区时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 货物经检验合格的(包括经技术处理后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登记预检验合格信息,并签发核销凭证。
第七条 预检验合格货物分批出区时,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核查比对货物申报信息和预检验合格货物信息。经核查比对无误的,免予检验,直接核销放行,需现场核查货证的,现场核查无误后核销放行。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进境货物,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出区时重新实施检验:
(一)区内存放条件不良,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的;
(二)超过检验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实施检验的。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预检验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通过福建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化平台,共享物流信息和监管信息,并建设信息化核销系统,实施预检验的登记、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