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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入境维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2015-05-06 10:00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摘要: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入境维修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闽检通〔2015〕78号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入境维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入境维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入境维修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入境产品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入境维修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和入境维修企业的监管。
  
  第三条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各自辖区内入境维修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自贸试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入境维修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和入境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第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入境维修产品风险和企业风险监测、信用管理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实施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维修产品实施风险评估并分级。首次分级时,对属于质检总局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的列为高风险,其余列为一般风险。
  
  第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在首次分级的基础上,对入境维修产品的风险级别实施动态调整。
  
  (一)入境维修产品全部来自境外,且维修成品全部返回境外,废弃件退运境外或经专业的废弃物处置平台统一销毁的,可以列为一般风险。
  
  (二)前3批高风险产品经检验监管未发现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调整为一般风险。
  
  (三)对一般风险产品,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可调整为高风险产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入境维修产品可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
  
  (一)列为一般风险的;
  
  (二)质检总局规定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的;
  
  (三)经原制造商或品牌持有人授权的。
  
  第八条 入境维修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逐批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
  
  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维修产品实施检疫和口岸查验,逐批核查报检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核查货证一致性。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入境维修产品抽批实施到货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核查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第十条 经检验发现入境维修产品不符合一致性要求,或者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章 企业监管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维修企业实施周期监管,包括库存管理、工艺流程、成品验收、三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等维修能力监管。
  
  第十二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入境维修”,指通过对进口原件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使原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等活动。按维修服务类别不同可分为:售后服务维修、专业维修。
  
  “售后服务维修”,指生产制造商本身或其关联企业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方式。
  
  “专业维修”,指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按照原生产企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方式。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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