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适应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产地签证工作需要,规范福建自贸试验区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管理工作,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闽检通〔2015〕78号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管理规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原产地签证工作需要,规范福建自贸试验区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对经福建自贸试验区中转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证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转货物分为“国际中转货物”和“国内中转货物”,其中: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福建自贸试验区中转、分拨处理或者更换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国内中转货物是指福建自贸试验区外的境内货物(含来自国内其它特殊监管区货物)运至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中转后,再输往境外的货物。
第四条 对于国际中转货物,经确认未进行加工或者装配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凭申请人申请签发转口证明书。
第五条 货物在福建自贸试验区中转期间经过加工或者装配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对于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可以凭申请人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对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可以凭申请人申请,并根据原产地标准及相关国际公约或者协定要求,签发相应的原产地证明书。
第六条 对于国内中转货物,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申请,凭货物生产地检验检疫部门的签证产品备案信息或者申请人声明等证明文件签发相应的原产地证明书。
对在进入福建自贸试验区时虽已获得生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原产地相关证明文件,但在输往境外时相关贸易国别/地区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原产地标准作如下相应处理:
(一)符合目的国或者地区优惠原产地标准的,签发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二)符合一般原产地标准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三)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明书。
对已取得原产地相关证明文件,货物经福建自贸试验区简单加工或者分批出运,包装数量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经对货证完成现场核查后,签发相应的原产地证明书。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签发转口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转口证明书的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二)货物原产国/地区合法签证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三)中转货物的头程提/运单、与二程航运有关的发票、提单等转口贸易验证材料以及相关出口发票等的有效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加工装配证明书的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二)货物原产国/地区合法签证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三)原料的进口报关单、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外贸发票等有效复印件;
(四)货物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进行加工装配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将按规定缮制,经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已备案中英文印章的相应原产地证明书提交检验检疫部门。
第十条 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工作按现行相关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