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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分线管理规定(试行)

2015-05-06 10:00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摘要: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工作,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闽检通〔2015〕78号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分线管理规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分线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的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各自辖区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工作,福建自贸试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 特殊监管区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工作遵循“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应检物是指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集装箱、运输工具等。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线”是指境外与特殊监管区之间的进出境环节,“二线”是指特殊监管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进出口环节。
  
  第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在“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在“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一线”监管
  
  第八条 境外经“一线”运往特殊监管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应检物在“一线”实施检疫。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依法实施或监督实施检疫处理。
  
  第十条 入境应检物为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部门免予实施检验。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用于区内销售(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使用的货物;
  
  (二)需实施放射性检测、监测的货物;
  
  (三)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五)散装货物。
  
  第十一条 入境应检物在区内企业间销售流转,不涉及实际使用的,免于检验。
  
  第十二条 区内仓储物流货物经“一线”出境的,检验检疫部门免予实施检验检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除外。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应检物经“一线”出境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三章 “二线”监管
  
  第十三条 境内区外应检物经“二线”输往特殊监管区的,应当经生产地或者质检总局指定地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以下情况除外:
  
  (一)用于区内生产加工的应检物;
  
  (二)境内入区后再输往境内区外的应检物。
  
  第十四条 特殊监管区内的应检物经“二线”输往境内区外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
  
  区内检验检疫部门对经“二线”输往境内区外的应检物,免予检疫。
  
  经“二线”输往境内区外的应检物属于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进口检验,以下情况除外:
  
  (一)来自于境内区外,又将返运至境内区外的应检物,企业声明货物(或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免于检验。
  
  (二)在“一线”时已经检验合格的应检物,免于检验。
  
  (三)保税租赁、保税展示等应检物,需多次、反复经“二线”进出的,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登记核销管理,只在应检物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检验或者查验。
  
  第十五条 对应当实施进口检验的货物,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区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在区内实施集中预检验、分批核销出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通过福建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化平台以及分线管理信息化系统,共享物流信息和监管信息,确保检验检疫信息化系统能及时、准确获取分线监管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出入境交通工具和出入境人员的检疫监管工作,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认证和验证管理工作,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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