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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批】379.创新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审批程序

2021-11-17 12:44 来源:福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79.创新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审批程序。对实行排污权交易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以及需调剂取得的铅、铬、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在环评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在书面承诺投产前取得上述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即可审批项目环评文件。
  
  让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与项目建设同步推进,节省了审批前排污权交易时间,加快项目落地。避免项目建设期间排污权资金沉淀,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创新性:全国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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