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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批】406.司法与行政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2021-10-25 17:01 来源:福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06.司法与行政知识产权协同保护。1.“信息互通”,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对受理侵权诉讼或作出保全措施的,及时以及将相关案件生效文书等信息,及时通报送达海关。2.“执法互助”,海关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扣押或保全涉嫌侵权货物。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的进出口侵权货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前,责令当事人先予缴纳税款、办结检验检疫及其他海关手续。3.“信用共管”,海关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侵权企业的布控查验力度,与人民法院失信人制度共同构建联合惩戒。4.“社会共治”,海关与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交流研讨,协作开展自贸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紧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场执法协作,实现了海关关员与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同时出现场、同时作告知、同时办手续”。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协作领域,将司法裁判结果纳入海关布控参考。强化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衔接。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进出口货物,经调查后作出不能认定决定或认定不侵权的,告知收发货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将生效文书寄送海关备存。
  
  ·类别:事中事后监管
  
  ·创新性:复制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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