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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31 11:54 来源:福州片区管委会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形成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福州片区管委会和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以榕自贸委〔2016〕78号联合特制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自贸委〔2016〕78号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办事处,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各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形成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福 州 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2号)精神,结合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改革、便捷高效、公开透明、企业自主、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范围内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含“三区六县”登记的片区范围内企业),但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其他市场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至清算开始之日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本方案规定的简化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也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二)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三)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的;
  
  (四)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办理注销的其他协助执行、限制事项的或被登记机关处以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因工商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
  
  (六)企业有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七)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八)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九)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十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十二)自本方案实施后已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经全体股东(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同意。公司由股东、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自行组织清算,免于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和通过报纸刊登清算公告。
  
  第七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属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企业简易注销办结前,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该企业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或者不适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均可以书面方式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在办结前收到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但可以按照普通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司、合伙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清税证明等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税证明,但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的承诺书。
  
  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应当承诺以下事项,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债务及其他未处理完毕的清算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登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简易注销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传递给同级国、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作出审查决定并答复利害关系人。
  
  企业公示的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按流程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申请普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注销后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各登记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公司承诺书
  
  2.合伙企业承诺书
  
  3.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
  
  4.分支机构承诺书
  
  5.提交材料规范
  
  附件1
  
  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涉及的相关法律及规定(摘要)
  
  1.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及注销的部分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等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关于公司清算及注销的部分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规定:本办法所指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至清算开始之日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二)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三)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的;
  
  (四)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办理注销的其他协助执行、限制事项的或被登记机关处以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因工商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
  
  (六)企业有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七)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八)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九)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十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十二)自本方案实施后已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注:请在签署承诺书前仔细阅读前页规定并上网查询相关法律及规定全文。
  
  承诺书
  
  _____:
  
  兹有                       (填写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码:                 ),已经                (选填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终止。本公司全体股东已知悉《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关于公司清算及注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一致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清算已结束。全体股东确认本公司属于意见规定的                      (选填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且不存在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2.本公司如果还有未清偿的债务或未处理完毕的其它清算事务,全体股东愿意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本企业将于登记部门作出简易注销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以上承诺为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提交材料和信息真实合法,涉及股东签字(盖章)系其股东本人所签字(盖章),如有虚假,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全体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加盖公章)
  
  备注:1.本承诺书仅适用于由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终止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对承诺书进行修改。2.本承诺书应当在清算完结后申请注销登记前签署。
  
  附件2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涉及的相关法律及规定(摘要)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清算及注销的部分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规定:本办法所指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至清算开始之日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二)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三)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的;
  
  (四)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办理注销的其他协助执行、限制事项的或被登记机关处以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因工商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
  
  (六)企业有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七)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八)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九)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十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十二)自本方案实施后已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注:请在签署承诺书前仔细阅读前页规定并上网查询相关法律及规定全文。
  
  承诺书
  
  _______:
  
  兹有                      (填写合伙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码:                 ),已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终止。本公司全体合伙人已知悉《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清算及注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一致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清算已结束。全体合伙人确认本企业属于意见规定的                      (选填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且不存在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2.本企业如果还有未清偿的债务或未处理完毕的其它清算事务,全体合伙人愿意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本企业将于登记部门作出简易注销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以上承诺为本企业及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提交材料和信息真实合法,涉及合伙人签字(盖章)系其合伙人本人所签字(盖章),如有虚假,本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全体合伙人签字(非自然人合伙人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加盖公章)
  
  备注:1、本承诺书仅适用于由全体合伙人决议终止的合伙企业,其他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对承诺书进行修改。2、本承诺书应当在清算完结后申请注销登记前签署。
  
  附件3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涉及的相关法律及规定(摘要)
  
  1.现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公司清算及注销的部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规定:本办法所指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至清算开始之日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二)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三)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的;
  
  (四)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办理注销的其他协助执行、限制事项的或被登记机关处以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因工商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
  
  (六)企业有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七)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八)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九)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十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十二)自本方案实施后已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注:请在签署承诺书前仔细阅读前页规定并上网查询相关法律及规定全文。
  
  承诺书
  
 _______:
  
  兹有                       (填写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码:                 ),已经投资人决定终止。本企业投资人已知悉《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关于企业清算及注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清算已结束。投资人确认本企业属于意见规定的                   ,(选填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且不存在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2.本企业如果还有未清偿的债务或未处理完毕的其它清算事务,投资人愿意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本企业将于登记部门作出简易注销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以上承诺为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提交材料和信息真实合法,涉及投资人签字系本人所签,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投资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加盖公章)
  
  备注:1、本承诺书仅适用于由投资人决定终止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他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对承诺书进行修改。2、本承诺书应当在清算完结后申请注销登记前签署。
  
  附件4
  
  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涉及的相关法律及规定(摘要)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规定:本办法所指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至清算开始之日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二)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三)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的;
  
  (四)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办理注销的其他协助执行、限制事项的或被登记机关处以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因工商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
  
  (六)企业有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七)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八)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九)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十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十二)自本方案实施后已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注:请在签署承诺书前仔细阅读前页规定并上网查询相关法律及规定全文。
  
  承诺书
  
  ________:
  
  兹有                              (填写分支机构名称,以下简称本分支机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码:                      ),已经隶属企业决定终止。隶属企业已知悉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一致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并承诺如下:
  
  1.隶属企业确认本分支机构属于意见规定的        (选填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且不存在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2.本分支机构如果还有未清偿的债务,隶属企业必须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本分支机构将于登记部门作出简易注销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以上承诺为隶属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提交材料和信息真实合法,涉及隶属企业签字(盖章)如有虚假,隶属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备注:本承诺书仅适用于由隶属企业决定终止的分支机构,其他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对承诺书进行修改。
  
  附件5
  
  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公司决定解散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
  
  (四)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
  
  (五)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截图(加盖公司公章);
  
  (六)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规定的批准文件。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第三项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含有成立清算组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二、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和清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解散和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的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
  
  (五)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公告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的截图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
  
  (六)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规定的批准文件。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第三项的决定应当含有成立清算人的组成情况等内容。
  
  三、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
  
  (四)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公告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的截图证明材料(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
  
  (四)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公告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的截图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五、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第三人签署的载明异议各方的具体情况、异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第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三人为政府有关单位(部门)的,提交加盖单位(部门)公章的异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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