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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2016-06-07 10:42 来源:福建省工商局

摘要:为全力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着力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努力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福建省工商局决定调整与明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以闽工商外企〔2016〕121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闽工商外企〔2016〕12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龙海市、漳浦县、南靖县、长泰县、泉州台商投资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永安市、仙游县、武夷山市、长汀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为了践行“两学一做”,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马上就办”,全力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着力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努力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调整与明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住所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自贸试验区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自贸试验区三片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二、同级银监、保监、证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由同级登记机关登记管理;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三、外资并购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原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四、组建冠省名的外资集团由母公司原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五、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许可的,由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登记管理;无需审批许可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六、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登记机关登记管理;无需审批许可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七、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范围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上级批文和批准证书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企业,遇有上述相似情形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八、上述登记机关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上一级被授权局登记管理。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被授权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向省工商局外资分局反馈。联系人:彭文伟,联系电话:0591-60397760 13960869088。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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