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落实海关总署与福建省政府签署的新一轮合作备忘录,推动两岸海关合作,海关总署以署合发〔2016〕83号制定了《海关总署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对台海关合作工作方案》。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对台海关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署合发〔2016〕83号
福州、厦门海关,总署各部门:
为深入落实总署与福建省政府签署的新一轮合作备忘录,推动两岸海关合作,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对台海关合作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7日
海关总署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对台海关合作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对台工作精神及“一带一路”建设国家重大战略,为进一步支持平潭开放开发、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推动两岸海关合作,全面落实《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实现两岸海关“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合作,促进两岸贸易便利化,在现有两岸海关合作总体框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开展对台海关合作的新措施
(一)在署级合作中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对台合作先行先试。
授权福州、厦门海关分别在ECFA框架下开展对台合作,推动在ECFA海关合作工作组下增设“口岸关务合作专家组”,提高福建地区海关对台合作自主性,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在现有合作基础上逐步拓展与台方口岸海关的关际合作。
(二)向福州、厦门海关下放部分对台合作授权。
1. 台湾农产品通关及原产地核查。由福州原产地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ECFA及大陆对台农产品零关税政策项下的通关及原产地核查事宜。
2. 口岸缉私合作。赋予福州、厦门海关开展口岸关务缉私合作职能,就常规性缉私事宜与台对口海关开展合作,就紧急情况下的缉私互助合作与台对口海关建立联系配合机制,确定双方联络员。
3. 对台海运快递业务合作。授权厦门海关牵头,联合福州海关与台方共同研究两岸海运快递业务合作方式和内容。
4. 台车入闽业务合作。授权福州海关牵头,就便利台湾机动车辆经平潭进出境,与台对口海关开展监管合作。
(三)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开展两岸海关信息互换。
福州、厦门海关利用现有的“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开展两岸海关报关单证、非优惠项下贸易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在线传输,加强两岸海关“信息互换”,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基于条形码、无线射频技术(RFID)的查验结果参考互认的可行性。
(四)推动福州、厦门海关在实现两岸AEO互认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授权福州和厦门海关发挥区位优势,配合总署稽查司做好两岸海关AEO互认合作试点磋商及试点工作,同时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保证便利措施落实,为两岸AEO互认合作积累经验。
(五)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
鼓励福州和厦门海关利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发展目标要求,积极探索两岸海关合作新模式,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对接。
(六)在福州、厦门海关探索两岸企业申报信息交换。
尝试通过电子口岸公共平台与台湾关贸网公共平台,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申报要素开展信息互换,便于企业提前报关,减少重复申报成本。
(七)支持福州、厦门海关参与省市对台经贸合作往来。
支持福州、厦门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地方双跨团组,配合开展两岸经贸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2016年实施规划
(一)成立“口岸关务合作专家组”。由福州、厦门海关与“基隆关”、“高雄关”开展关际合作;
(二)厦门海关牵头制定两岸海运快递业务条形码统一编码规则及通关便利措施。
(三)加贸司牵头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合作发展相关工作。
(四)稽查司牵头积极推动,争取尽早启动福建(福州、厦门)与台湾地区(基隆、高雄)AEO互认试点。
(五)福州、厦门海关分别对各自关区两岸企业申报信息交换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