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有关原产地管理措施的通知
2015-07-03 15:10 来源: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拱北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5〕115号)印发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海关陆续提出希望能够同样适用有关原产地管理支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支持和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现就在上述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原产地管理支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对于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企业申报进口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二、放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可以通过查验集装箱封志的方式判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特此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官方微信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