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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报管理规定 (试行)

2015-05-06 11:00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摘要:为提高区域性优惠关税政策利用率和原产地工作便利化水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闽检通〔2015〕78号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报管理规定 (试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报管理规定(试行)
闽检通〔2015〕78号
  
  第一条 为提高区域性优惠关税政策利用率和原产地工作便利化水平,保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原产地证明书无纸化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是指依托现有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原产地证申请人,检验检疫签证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根据申请人发送的电子数据直接审核签发所申报的原产地证明书,不再要求提供纸质《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和发票。
  
  第三条 以下证书的申报不适用无纸化申报:
  
  (一)更改证书;
  
  (二)后发证书;
  
  (三)重发证书;
  
  (四)使用A4纸作为附页的原产地证明书;
  
  (五)产品为质检总局或主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
  
  第四条 检验检疫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申请人可以采取无纸化申报。
  
  第五条 无纸化申报遵循申请人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向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对本申请人申报行为做出工作质量保证承诺,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和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无纸化申报申请人在申报原产地证时,通过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向签证机构进行电子申报,申报的电子数据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申报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并和相关纸质单证相一致。
  
  第七条 对于符合相应原产地标准的货物,签证机构签发经审核无误的原产地证明书并按照签证管理规定保存证书留底联。
  
  第八条 签证机构需要审核纸质申报随附单证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无纸化申报档案管理制度,商业发票等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对有条件建立电子档案的申请人,允许采用电子方式保存档案。
  
  第十条 申请人不履行无纸化申报承诺,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无纸化申报要求的,签证机构应当暂停接受申请人无纸化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签证机构一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无纸化申报: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签证机构暂停无纸化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或者仍不符合无纸化申报要求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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