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裁量基准》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规范履行邮政行政处罚裁量程序,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新修订的《福建省邮政条例》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福建省邮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福建省邮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裁量因素、裁量阶次、酌定裁量因素、裁量基准、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组成。其中,酌定裁量因素主要包括用户服务申诉次数、违法行为涉及邮快件件数、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违法所得金额、造成用户经济损失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执法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后,应当对照酌定裁量因素,选择对应的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
四、意见吸收情况
通过书面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2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用户服务申诉次数、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和持续时间等是否作为酌定裁量因素。经研究、讨论、吸收,形成《福建省邮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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