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管理局通告
闽邮管通告〔2023〕1号
《福建省邮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邮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裁量 阶次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无故拒绝办理邮政业务、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快递业务 |
第五十五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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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 |
①没有违法所得,但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办理邮政业务; (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三)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②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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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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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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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 |
①没有违法所得,但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上十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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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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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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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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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
①没有违法所得,但三个月内造成十次以上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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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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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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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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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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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名址投递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违法 |
①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第二款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服务标准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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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一个月内未按名址投递的快件数在一百件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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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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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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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 |
①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上十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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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一个月内未按名址投递的快件数在一百件以上三百件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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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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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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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
①三个月内造成十次以上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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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一个月内未按名址投递的快件数在三百件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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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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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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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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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服务标准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违法 |
①没有违法所得,但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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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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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一个月内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的数量在一千件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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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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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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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 |
①没有违法所得,但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上十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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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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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一个月内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的数量在一千件以上三千件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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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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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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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
①没有违法所得,但三个月内造成十次以上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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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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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一个月内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的数量在三千件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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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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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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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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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违法 |
①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规范操作,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 |
②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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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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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 |
①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上十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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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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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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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
①三个月内造成十次以上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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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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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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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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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未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未按规定报告重大服务阻断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二)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未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违法 |
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和安全事故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控要求,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邮件、快件消毒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防护。运输冷链食品过程中禁止开箱、倒货,确有开箱、倒货必要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毒。 |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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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 |
①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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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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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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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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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疑似禁寄或临时管控物品未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未按照规定处理并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禁止寄递物品管理的规定处理。 |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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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①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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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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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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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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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并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②违法持续时间在一年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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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①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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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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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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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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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般 违法 |
①没有违法所得,但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寄递服务中依法使用用户信息,不得在寄递详情单上记录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
②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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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在一百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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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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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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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 |
①三个月内造成五次以上十次以下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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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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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在一百条以上五百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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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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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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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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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个月内造成十次以上用户服务申诉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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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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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在五百条以上一千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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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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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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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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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 |
①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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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在一千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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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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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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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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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情况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①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和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
②报送情况不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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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用户服务申诉次数,以本级邮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时,前三个月已查核属实、企业有责的申诉次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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