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10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要求和依据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对地方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工作成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加强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以评促建,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强化监督约束,及时发现和改进不足,切实保障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安全、规范、有效。
(二)评价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下达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相关绩效目标表等。
2.《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通知》(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等。
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福建省商务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2021〕214号)等。
4.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材料、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材料。
5.各级政府部门统计数据、商务部县域商业资金管理系统应用、县域商业第三方大数据等。
6.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三)评价对象
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获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的设区市(整市推进)、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整市推进的设区市所辖县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抽取部分市县进行复核。
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我厅根据商务部制定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市县)绩效评价要点》,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指标,制定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初稿见附件,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调整)。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对上一年度支持市县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察推动落实、规范管理、重点任务、工作成效等情况。在评价基础上,对市县打分排序。
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分分为四档:90分(含)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安排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等级为优的,视情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宣传推广。对上一年度工作评价等级为差的,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并视整改完成情况确定是否下达后续资金;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收回已下达的部分补助资金,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促进各地比学赶超。
四、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安排
按照商务部通知要求,对市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延后至2023年4月8日前完成。请龙岩市商务局开展自评,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所辖县开展绩效评价,于4月5日前报送市级自评报告、县绩效评价分报告和打分排序;请其他设区市组织辖区内相关县按照绩效评价指标编写自评报告并准备佐证材料,并赴各县检查后于4月3日前汇总报送我厅(市级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情况与辖区内后续资金安排挂钩),佐证材料电子版(扫描件)按照二级指标整理(二级指标相应佐证材料放入同一文件夹内,文件夹名“序号.二级指标名”,二级指标“项目管理”佐证材料按照项目分文件夹整理)压缩打包发送至119312570@QQ.com。绩效评价主要依据自评报告与佐证材料,后续我厅将视情况对各县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函》(财建便函〔2023〕255号),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取消《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规定的“运营满6个月的项目才能拨付补助”,项目建设改造完成经认定后即可给予企业补助。
联系人:建设处,谢震;联系电话:0591-87275269。
附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指标
福建省商务厅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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