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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拟 发布时间:2020-04-2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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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更快落实中央及省级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政策,加快促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有力推进全省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9〕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一)投资促进

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到资。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闽设立总部。鼓励各设区市(实验区)多种方式开展招商工作。鼓励各地围绕我省三大主导产业、八大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十大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制定出台实际到资等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2.支持“百大境外投资项目”高质量发展支持“两国双园”和境外合作区建设支持做大做强对外承包工程。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助力脱贫攻坚。支持企业防范境外安全风险。支持境外联络服务平台建设。

3.鼓励开发区提升综合发展水平,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排名前3名、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排名10名、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省级开发区综合排名前10名实际利用外资指标综合排名前10名分别给予奖励 

(二)促进内贸发展

4.支持全省各地在已认定的或正在创建的福建省美食街(城),或结合展会、节庆等活动选定的美食街区,组织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活动,持续激发消费潜力,繁荣夜间经济,促进闽菜文化传承,提升闽菜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5.支持各地根据《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法(试行)》,积极创建和申报福建省美食街(城)。对经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公室评选认定的福建省美食街(城)给予奖励。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员办理商业保险,鼓励实行员工制,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进行分档次奖励,对长期受雇于某一员工制家政企业的优秀家政员进行奖励。

6.支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且不限于实体零售业创新转型,连锁经营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培育限下企业转限上企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与发展支持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引进第三方回收平台,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新建和升级改造。对2020年度上半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商贸企业,给予奖励;对全年实现10亿元以上,按同比增量1%给予奖励。

7.支持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支持各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相关工作。支持大型零售门店(大型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超市等创建“绿色商场”(相关文件已先行印发,详见闽商务〔2020〕41号)。

8.支持建设一批省级示范商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商圈繁荣发展。支持建设培育一批工贸型、农贸型和省际商务特色镇,促进商贸流通与当地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商贸振兴。

9.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菜市场、集贸市场、新建生鲜超市、农改超等)等民生项目建设和转型升级(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的购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建设改造冷库设施、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和零售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的购置)。支持各地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

10.支持生猪、蛋禽、蔬菜、肉羊、肉牛、肉禽重点调控基地建设,提升基地基础条件标准化、生产管理规范化、产品经营产业化水平及提高基地产品品质、扩充产品品类、加强基地市场保供能力。

11.支持“一品一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改造建设支持全面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商务流通领域开展追溯系统试点建设的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商超、专卖店、电商等企业给予支持支持推进级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启动建设支持对原肉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县区商务综合执法项目升级改造。

    12.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部分项目将视首季度电子商务资金奖励政策兑现情况印发申报通知。

(三)支持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13.对外贸集装箱码头泊位、外贸散杂货码头泊位,以泊位为单位,结合现场实地考核,依据吞吐量、近年运量增长率、营商环境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综合评分前四名的泊位经营单位予以奖励。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2020年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方式分配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其中:上述第4、6、9、10、11项支持内容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以下简称因素法资金),其他项支持内容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法资金)。

(二)资金申请

1.项目法资金的申报指南及表格可登录省商务厅门户网站查阅、下载(http:\\ www.swt.fujian.gov.cn/xxgk/czzj/)。

2.项目法资金的要求: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具体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现场查验(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查验),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办理资金核定文件,由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

3.因素法资金的要求: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或申报指南)和绩效目标,在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本辖区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含资金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11)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可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县,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具体项目详细要求见附件)。

4.资金支持起点。支持企业(单位)的资金,原则上单家企业(单位)不低于3000元,低于3000元的不予补助。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资金政策宣传。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对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含下级商务部门的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结余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应于2021年2月底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资金项目库建设。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申报工作,因地制宜筛选本地区项目,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为今后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夯实基础,推动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四)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领域管理相结合,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嵌入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及使用,项目准入、核准、审核、备案、转报等各个环节。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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