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直播行业的高速迭代性和产业链的复杂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应对管理需要时仍存在不足,直播电商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依然屡见不鲜。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梳理,目前该领域存在四大问题,阻碍了行业良性发展。
问题一:直播者及相关主体的责任问题待厘清。直播电商运作机制复杂,商品或服务的整个推广销售链条参与者众多,尽管《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该领域的基本问题作出规范,但在直播带货相关行为主体法律属性界定、责任认定的问题上依然存在盲区。
一方面,电商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主体及其连带责任尚未有明确的认定和划分。另一方面,直播平台方在内容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承担仍存“堵点”。直播电商平台同时肩负着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双重责任,众多有关直播管理的政策文件都对直播平台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然而实践中涉及平台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然是一大难点。比如,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但是,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是不同平台,而仍然凭借着对原平台的信任继续进行消费,这其实是原平台和所跳转平台之间的一种营销方式,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问题二:部分直播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直播间的用户访问量、观看量与直播曝光度、成交金额直接相关,许多直播间为了提升人气、抢占市场份额,故意制造虚假数据。以这种“刷人气”“刷好评”“刷销量”的方式营造虚假“爆款”,不仅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倾向,更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还有一些商家通过开展“商品秒杀”等虚假活动进行引流、雇佣水军制造爆款、制造抢单假象、虚构商品库存数量等各类套路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流量指标造假在直播电商行业已形成灰色产业链,一方面是商家、刷流量机构、电商平台分属不同地域,监管等部门跨地域管理和执法存在难度;另一方面,高流量、高销量能给电商平台带来热度和人气,作为利益共同体,平台自觉管理的主动性不强。
问题三:部分直播营销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问题不容乐观。由于直播平台营销模式出现时间短,一些政策和文件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加之,由于直播平台涉及的链条长、主体多、法律关系比传统的平台更复杂,导致部分直播营销中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产生懈怠、侥幸心理,进而出现营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问题四:少数直播营销中低俗带货污染网络生态。为了博眼球、刷流量、挣快钱,一些头部网红主播或者其他直播营销人员以另类出格的装扮、恶俗粗鄙的话术不断挑战公序良俗,助长畸形审美、流量至上、拜金主义等不良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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