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和《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诏政综〔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诏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含首批拨付的1500万元和中期绩效评价合格后追加拨付500万元),其他上级电子商务资金视情况予以整合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范畴;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
(四)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一个中心五大休系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农村产品供应链体系、电子商务营销体系、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不得用于支持基建项目、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改造线下服务中心,包括办公、培训场地、创客空间、企业入驻区、形象展厅、产品展示区、电商企业发货仓库区等;建设线上服务平台。
(二)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县域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升级改造县级公共物流集配仓储中心,乡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应用平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购置物流车辆等设施设备,补贴县域网购网销商品的包裹快递费用。
(三)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必要的装修改造;配置电脑、电视机、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网络连接和上网费用。所有电子商务服务站经验收合格后,由业内专家和服务商的评估后进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不超过服务站专项资金的10%。
(四)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体系建设。推动农特产品的标准化、质量保障、品牌培育和产品推广;规范农特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配送等各个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建立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及溯源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来源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发展一批农特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
(五)支持农村产品营销体系建设。支持包括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渠道和营销活动等。
(六)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建设。建设线下线上培训活动,开展“诏安农村电子商务大讲堂”,进行普及性的电子商务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提升性培训。
(七)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宣传推广。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标准和实施方案;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宣传和传播力度,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程中,解决目前尚不能解决、未能预见或新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新情况推进实施必须建设的新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总额固定不变,各项目中资金投入的额度与方式在《诏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安排表》(详见附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和企业近三年来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在《诏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框架内,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中共诏安县委办公室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诏委办〔2016〕18号)和《诏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漳州市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诏财〔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选择项目的实施单位。符合申报实施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电商办申报,提供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工程进度安排、完成时限、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县电商办负责对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县电商办审核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电商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电商办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查验。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审批。县电商办在资金安排框架下按照程序给予审批。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项目审批材料,包括申报文件、政府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项目合同、发生费用明细、发票票据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县电商办审核审批后按照程序给予拨付。特殊紧急情况下,一般性活动策划、宣传等项目(非建设类、非采购类),可通过项目审批后进行资金的预拨付,确保项目的启动。
第十三条 县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电商办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诏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诏政综{2018}81号)废止。
附件:诏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
诏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重点建设项目
|
专项资金
|
占比
|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比例上限)
|
1
|
县级电子商务
公共服务中心
|
200
|
10.00%
|
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5%)
|
2
|
县乡村三级物流
体系建设
|
580
|
29.00%
|
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
(下限20%)
|
3
|
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
体系建设
|
180
|
9.00%
|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20%)
|
4
|
农产品供应链
体系建设
|
290
|
14.50%
|
促进农村产品上行不低于50%(包含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
|
5
|
农村产品营销
体系建设
|
490
|
24.50%
|
6
|
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育
|
180
|
9.00%
|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30%)
|
7
|
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宣传推广
|
80
|
4.00%
|
其他(20%)
|
合计金额
|
2000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