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发布时间:2019-08-1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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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开展创建工作,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的管理,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商示范创建积极提升电商扶贫成效的通知》(闽商务〔2019〕1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和省上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同时推动农产品上行,增加贫困户增收,助力精准扶贫。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上不准用于支持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准用于购买流量支出。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支持建设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

  1.对企业建设的网络销售农村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质量认证、质量追溯、产地预冷、初加工配送、品牌培育以及产品展销中心等产销对接综合服务体系项目,可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仓储以外的房租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下同)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储开展上行业务,可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不超过实际租金5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业务稳定开展一定时间、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网商,可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给予适当奖励。产品展销中心应综合考虑区位、交通和人流量等因素,增强展示实效,避免重复建设。

  2.支持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对企业建设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农村物流运输设施等,可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农村产品上行物流费用,可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3.鼓励电商企业采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产品。对采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产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销售网货产品效果明显的电商企业,可按照其采购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

  示范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1.支持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产业基地(园区)

  在浦城县万豪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可以包括服务前台、培训教室、创客中心(孵化器)、公共会议室等。围绕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县域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有企业入驻,发挥实效的可使用示范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支持范围包括租金、装修及配备必要办公设施、网

  络建设、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中心、县域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的选址、租金费用、装修费用应由县政府会议研

  究决定。装修及配备必要办公设施、网络建设、物业管理费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列入政府固定资产管理。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服务中心、县域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日常管理(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为区域内企业、网商、服务商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推进示范创建工作,检查各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专栏进行信息公开,归集示范创建资料,建立台账;负责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汇总有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商务厅;配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运营服务费(按月)分期付款,可视服务商工作开展情况无条件中止委托协议,调整服务商。原则上服务费不超过15万元/年。

  展示类项目建设(如数据大屏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应安放在公共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硬件与安装维护资金支出计入公共服务中心使用资金。

  2.支持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体系:

  一是选择有条件的农村商店等场所作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地方标准《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进行统一装潢,配置必要设备(列入政府固定资产管理),每个(乡镇)服务站支出不超过3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点支出不超过1.5万元。

  二是对于已存在的第三方建设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参照《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其中要求服务站点“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服务200单以上”改为“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代销服务200单以上”),经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验收后,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点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每个乡(镇)、村仅能有一个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所有接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营者都应签订协议,承诺持续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接受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定期报送有关信息。

  另外,由于专项资金不能给予个人现金奖励,采用第二种方式建设服务站点给予补助的,要求服务站点必需注册公司,有对公账户。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当地院校、职校、技校或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开展电商管理培训,或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培训费支出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 号)、《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闽财农〔2017〕27号)或各市、县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示范县应加强培训管理,做好培训通知、签到记录、信息报道等材料归档工作。所有培训台账应齐全。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电商办、县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电商办、县商务局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二)县电商办、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资金审批和拨付、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三)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引进县财政、纪委、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对资金拨付流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资金使用。对不符合项目支持方向和上级督导不允许列支的项目,停止列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按照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原则,主要分为两类:

  (一)政府采购(服务):政府推动项目,主体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专项资金对政府采购金额给予全额支持,采购项目列入政府资产管理。

  (二)项目申报评审:市场运作项目,主体为市场企业,根据扶持政策,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通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电商办、县商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申报指南,确定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及申报内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发布的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报送县电商办、县商务局。

  第十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电商办、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电子商务、财务及其他业务方面的骨干,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二)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扶持资金在浦城县政府网站公开公示。

  (三)项目验收后,由电商办和县商务局按程序和要求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电商办、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和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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