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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公开现有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8-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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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省政府决定对我厅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下放2项(其中部分下放1项),调整后我厅保留行政许可事项9项。现将我厅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商务厅现有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表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8月11

附件1      商务厅现有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  注

 

1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技术的审核发证(3个子项)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1.《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2.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3.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7号)第五条;
4.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令第11)第五条;

5.《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第八条;
6.
《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商技发〔200641号)。

省商务厅

企业

 

 

2.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3.两用物项和技术(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含2个子项)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2.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省商务厅

企业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变更审批

 

3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含从事与金马澎贸易公司)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下放第8项。

省商务厅

企业

 

 

4

加工贸易许可

1.《海关法》第三十三条;
2.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第五条;
3.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5)第三条。

省商务厅

企业

 

 

5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省商务厅

企业

 

 

6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九条。

省商务厅

企业

 

 

7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除加油船审批外)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2.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第六条。

省商务厅

企业

 部分下放。加油船审批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8

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

1.《拍卖法》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

企业

 

 

9

省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9项;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3.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第九条;
4.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号)。

省商务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2.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

省商务厅

企业

部分下放。加油船审批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2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第八条。

省商务厅

企业

下放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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