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泰语:เหล็กลวดคาร์บอนสูงรวมถึงเหล็กลวดคาร์บอนสูงที่เจือธาตุอื่น,参考英语:Flat 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涉及泰国海关编码7219.32.00.030、7219.33.00.030、7219.34.00.030、7219.35.00.030、7220.20.10.030、7220.20.90.030、7219.32.00.040、7219.33.00.040、7219.34.00.040、7219.35.00.040、7220.20.10.040、7220.20.90.040项下的产品。案件调查期间,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保证金形式征收,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2002年2月15日,泰国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3月13日,泰国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08年3月12日,泰国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09年3月19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延长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措施;同时,对欧盟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决定不再延长对其反倾销措施期限。
2014年3月18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2月26日,泰国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2月24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2月18日,泰国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分别如下:日本为0-50.92%、韩国为50.99%、中国台湾地区为0-33.99%,措施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2月17日终止。
(编译自:泰国政府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04079.pdf
https://thaitr.dft.go.th/th/search/AD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