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等文件,明确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继续执行免税政策,鼓励我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
对经审核部门联席会议核定的我省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适用税收政策免税用品范围
依据财关税〔2016〕72号文件中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1)执行。
三、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其免税资格审核通过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
按照财关税〔2016〕71号文件规定,申请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5)“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本通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附件1)所列商品。
五、审核及复审程序
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具体审核及复审流程为:
(一)首次审核。
1.办理流程
(1)申报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3月31日。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审核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召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所在设区市(区)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对研发中心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同时,省商务厅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未通过审核的,由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2.申报材料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2,含填表说明);
(2)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3);
(5)外资研发中心设备购置支出明细(见附件4)和清单;
(6)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见附件5);
(7)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6);
(8)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四份。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原件。
(二)资格复审。
1.复审时间。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于免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2.复审流程,同首次审核。
对复审后符合免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下发通知,并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省商务厅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对于复审不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备案,并在函中明确取消复审不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日期。
3. 复审需报送材料,同首次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列入公告名单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向属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商务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外资〔2018〕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的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仍自原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省商务厅联系人:杜娟、杜玉梅;联系电话:0591-
87820370,87270193;传真:0591-87270197。
省财政厅联系人:薛承财;联系电话:0591-87097592;
传真:0591-87097650。
省税务局联系人:杨雄富;联系电话:0591-87098187;
传真:0591-87098195。
福州海关联系人:黄金临;联系电话:0591-87081537;
传真:0591-87081521。
厦门海关联系人:郑超;联系电话:0592-2355081;
传真:0592-2355103。
附件:1.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表
3.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资研发中心设备购置支出明细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进口
设备将于申报资格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