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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6-1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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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商务局(加挂“福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2.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典当监管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不含典当、畜禽屠宰监管)、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

  (四)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商务厅下放的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职责。

  2.增加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任务、自贸试验区项目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外贸融合发展,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对外开放工作,统筹外资、外贸、外经发展,深化多双边和区域次区域经贸合作,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维护公平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提高通关效率,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沿海内陆通关协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3.加强电子商务工作,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相关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市商务和口岸规章、政策与国际经贸条约、规则之间的衔接意见;拟订我市商务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内贸、外贸经济运行状况,研究内贸、外贸体制和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商贸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促进流通标准化;负责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汽车(新车、二手车)流通、原油成品油流通以及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等特殊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指导工业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流通行业科技进步等工作。

  (三)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与实施、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

  (四)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订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商品市场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城市菜篮子工程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市场蔬菜、副食品供应;负责生猪储备管理工作。

  (五)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相关工作,协调管理商品贸易秩序,指导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品牌保护、商业信用销售等工作,对直销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商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六)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会展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负责会展业管理和促进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

  (八)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我市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国际品牌体系建设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九)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及有关生活服务业)促进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承担企业境外投资贸易活动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外商投资工作,参与起草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或参与重大外资项目的协调,负责外商投资有关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活动;承担境外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协助做好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对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深化我市与台、港、澳地区的经贸联系,协调推进与台、港、澳投资贸易与合作,参与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四)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多双边、区域次区域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市与其他国家(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协调解决国际投资贸易中的具体问题。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负责全市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工业集中区、台商投资区等)和省级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口岸工作的政策、规划;负责全市口岸运行的协调管理;负责协调口岸查验机构,推动建立与完善大通关工作机制、沿海与内陆通关协作机制;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十七)起草并组织实施商务人才规划;按照授权,组织、承办或审批经贸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等相关事宜。

  (十八)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牵头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办法,协调拟订配套的法规文件;参与制定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工作计划;牵头组织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宣传、推介工作,共同推进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关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效能、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局机关外事活动,指导全市商务系统外事工作。

  (二)财务处

  编制部门财政预决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商务局各类资金,负责协调、监督、评估各项促进商务发展的业务资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由商务局负责安排的其他资金的具体使用工作;牵头申报各类商务扶持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法规综合处

  负责拟订全市商务领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推进商务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商务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我市有关政策法规与国际贸易规则、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负责机关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WTO事务协调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审议工作,指导开展投资环境测评工作;负责商务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和信息发布;组织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局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的管理。

  (四)利用外资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外商投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我市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活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榕设立地区总部的相关工作;协调促进跨国公司在本地区总部功能完善;负责全市重大外资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利用外资的统计分析及协调汇总等综合性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利用外资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外资项目的协调;承担闽港闽澳闽台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福州分会的日常工作。

  (五)对外贸易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对外货物贸易政策;负责全市外贸运行状况的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外贸发展促进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负责外贸发展促进体系建设,协调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我市出口品牌体系建设;组织参加重点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洽谈会工作,综合协调、评估和分类管理境外展览会;指导出口商品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际品牌体系建设。参与协调银贸、税贸、科贸、险(保险)贸、关贸、检贸等部门与外贸企业的协作工作;承担市国家船舶出口基地领导小组、市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领导小组和市省级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依法监督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活动;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各项统计与分析;协助省商务厅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境外中资企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协助省商务厅处理对台渔工劳务纠纷与突发事件。负责辖区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的外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符合国家、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境外项目的申报与拨付工作。

  (七)服务业发展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承担服务贸易、商贸服务业促进和统计分析工作,跟踪重点企业;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管理、国际货代管理、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家政服务及有关生活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服务外包促进工作,指导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重点企业等平台建设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发展;指导并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和社区商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健全和完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不断推进“双进工程”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市早午餐工程;承担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制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商务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下同)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规范;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重点推进网络零售、跨境贸易和生活服务等领域电子贸易;负责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园区、示范企业、基地和城市建设;指导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工作,组织商务领域信息化的培训与交流。

  (九)开发区处

  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自由贸易园区审核转报的具体工作,指导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负责开发区有关统计工作。

  (十)口岸管理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负责全市口岸运行的协调管理,负责全市口岸开放、整顿、关闭和设立外贸作业点的协调、审核、验收、申报,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口岸工作有关统计和分析;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负责协调口岸查验机构,推动建立与完善大通关工作机制、沿海与内陆通关协作机制;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承担市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福州协调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场秩序处

  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相关工作,牵头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指导、管理商务举报投诉;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促进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负责商务领域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按职责分工管理药品流通行业相关工作;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市场体系建设处

  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市财政性扶持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拟订商业网点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大型商业网点和专业批发市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负责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和升级改造;指导汽车、建材、农机等工业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汽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商务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三)流通业发展处

  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流通业发展规划,负责流通行业统计、行业标准推行、行业科技进步工作;拟订流通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并提出意见建议,推进连锁经营、直销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承担拍卖、旧货、再生资源等特殊流通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我市国内贸易的动态跟踪和研究分析工作,牵头研究拟订内贸促进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流通业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市场运行调节处

  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建议;负责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市场调控、储备管理和应急商品调控;负责相关发展引导资金的组织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原油、成品油流通。

  (十五)供应保障处

  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协调副食品生产供应工作,指导管理“菜篮子”商品流通和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负责拟订蔬菜、生猪、牛、羊、蛋品、家禽等副食品产销基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负责市直控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和生猪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安排、监督专项用于蔬菜、牲畜、家禽、蛋品、食糖、水产品产销和储备的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调控灾后、淡季、节日市场运行;负责蔬菜基地保护区和保护期限的划定;负责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市“米袋子”“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菜篮子”日常工作。  

  (十六)会展发展处

  研究拟订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拟订组织实施全市会展行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我市展会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培育和完善会展市场体系;负责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市场预测和信息咨询工作;负责会展业管理和促进工作;承担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物流工作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拟订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物流业综合信息的发布;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组织物流区域合作;组织推进物流业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现代物流管理技术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各项工作;承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支前工作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支前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部队后勤供应保障工作,帮助支持驻榕部队做好生产、生活项目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入榕部队的“安居”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战备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承担军民共建相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行政审批处

  负责我市商务部门所属权限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授权实施国内流通行业监管、外资管理、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职能相关的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备案、转报等行政服务工作;负责入驻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我市企业邀请外商来榕从事商务活动办理签证邀请函的签发;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  

  (二十)自贸区处

  牵头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办法,协调拟订配套的法规文件;参与制定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工作计划;与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对接落实申报工作具体事宜;牵头组织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宣传、推介工作,共同推进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关工作;承担市自贸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商务领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商务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商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联系流通部门社团、行业协会、学会。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商务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4名。其中:局长1名(兼支前办主任、口岸办主任)、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支前办副主任、1名兼口岸办副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23 名(含系统党办主任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5 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建立有关境外劳务人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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