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榕城海关关于印发《福州市二手车出口 工作方案》《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福州片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1-05-0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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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自贸委〔202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商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以及《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联合制定了《福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
  
  为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福州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增长,优化福州市汽车消费结构,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二手车出口业务指导思想,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企业主体、风险可控”的工作原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明确市场准入标准,严控商品质量,打造集车辆采购、出口检测、配件供应、仓储物流、金融保险、境外销售及售后服务保障等于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全产业链体系;厘清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管理,做到“一车一档”,逐步实现收车、交易、转移登记、整备、检测、出口、注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全流程可追溯。
  
  二、重点任务
  
  (一)出口企业甄选。按照总量控制、公开评审原则,综合考虑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甄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通过甄选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备案。
  
  1.准入条件:(1)在福州自贸片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2)信誉良好,在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对外贸易或二手车交易相关经验。(4)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海外贸易渠道,熟知出口目的国汽车产业政策。
  
  2.甄选程序:企业向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交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评审,依据出口企业基本条件,择优确定出口企业名单,通过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经备案的企业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3.动态考核退出机制:二手车出口企业定期向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报送二手车出口业务情况,对未达到工作要求、出现违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限期整改,停发出口许可证3个月。二手车出口企业可自愿申请退出。对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手车出口业绩未达到相关要求、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交易和注销、经海关查验出口车辆与实际报关信息不符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二手车出口资格。
  
  4.出口企业责任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是出口车辆质量安全追溯责任主体,应履行整备检测、质量保障、提供售后服务等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口车辆的合法来源,不得出口被盗抢、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不得出口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报废标准机动车,以及距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按要求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已出口机动车注销登记,注销车辆不得回运;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据实申报出口许可证及报关单。二手车出口企业应自觉维护出口秩序,不参与恶意无序竞争。按出口目标国家要求收购车辆并进行整备,向境外买家提供全面、准确的车辆车况信息及检测鉴定信息。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快速响应并及时处理境外买家投诉事项。二手车出口企业要积极构建海外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以出口二手车为引领带动产业链和服务“走出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品牌。
  
  (牵头单位: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榕城海关、市生态环境局)
  
  (二)规范检测机构。为二手车出口企业车辆检测提供服务保障。对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检测人员、权威资质认证、专业检测设备、规范检测流程等方面进行监督。
  
  1.检测机构的工作任务:(1)依据国内二手车检验相关标准,按照“一车一检”的方式委托具备机动车安全检验CMA或CNAS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参照《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7-2020)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8-2020)出具检测评估报告。(2)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与二手车出口检测相关的数据和情况。
  
  2.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机动车安全检验CMA或CNAS检测资质。(2)具有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测、鉴定评估和环保要求;具备从事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和鉴定评估所必需的设备设施。(3)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保证二手车出口检测和鉴定评估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4)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牵头单位: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榕城海关、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实施出口。二手车出口包括收车、交易、转移登记、整备、检测、出口、注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
  
  (1)车辆收购。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进口国车龄、环保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在国内收购车辆,并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
  
  (2)车辆整备及检测鉴定。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对收购车辆外观、内饰、安全性能部件等进行整备,确保车况完好。拟出口二手车需按照“一车一检”的方式,委托具备机动车安全检验CMA或CNAS检测资质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参照《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7-2020)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8-2020)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3)申领出口许可证。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凭贸易合同、指定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鉴定报告、拟出口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商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4)报关通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范填写出口报关单,清晰填报出口车辆状态为“旧”及车辆识别代号(VIN)。海关凭商务部门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5)车辆注销。在完成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牵头单位: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市公安局、榕城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市级层面的二手车出口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榕城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二手车出口业务中存在的制度障碍,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统筹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组织企业申报、评审,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统计和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核发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对二手车出口企业进行动态考核管理,牵头规范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确定出口车辆堆放场地,统筹协调口岸现场遇到的相关问题。榕城海关负责制定二手车出口通关业务流程,推动二手车出口顺利通关。市公安局车管所负责制定出口车辆过户和注销流程,设立二手车服务窗口,对出口二手车手续进行审核。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在职责范围内规范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市税务局负责制定二手车交易和出口环节税收流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涉及二手车环保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三)加强信息共享。强化信息管理,做到“一车一档”,逐步实现收车、交易、转移登记、整备、检测、出口、注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全流程可追溯。
  
  (四)优化政务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运营风险,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二手车许可证申领、车辆转移和注销登记、出口通关等流程,提升二手车流通效率。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二手车出口。
  
  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为落实商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积极稳妥推进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准入、出口许可、监督管理等。
  
  第二条 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是指注册在福州自贸片区,经商务部资质备案,依法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三条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企业在福州自贸片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对外贸易或二手车交易相关经验。
  
  4.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海外贸易渠道,熟知出口目的国汽车产业政策。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可向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按程序甄选,择优确定出口企业名单,通过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申请材料如下:
  
  1.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的经营情况、业务分布、售后服务网络、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方案(含二手车车源整合、境外销售、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境外响应机制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5.如实填报企业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企业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情况表、二手车出口企业境外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表及二手车出口配套服务资源情况表。
  
  6.出口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按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并加盖骑缝章后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每本申请材料制作目录,并编辑页码,一式6份,连同申请材料扫描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同时,应准备PPT演示资料用于现场答辩。
  
  第四章责任义务
  
  第五条 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在出口前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有关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条 出口企业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国标准要求,出口国无标准的,应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内关于二手车出口检验标准,不得出口盗抢、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其中报废车指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 1年)的机动车。
  
  第七条 出口企业应在确定为试点企业后逐步建立海外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汽配件供应体系,二手车年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第八条 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体系和溯源体系,遵守进口国的法规及标准,做到“一车一档”,并储存档案至少3年。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 出口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加强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建立在重点市场的公共备品备件库,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产品海外形象。
  
  第十条 出口企业应建立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第五章动态调整及退出
  
  第十二条 每年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与市商务局组织对出口企业进行动态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考核总分对企业进行排名,排名靠后的企业退出试点,具体退出企业家数根据当年考核情况而定。经考核退出,空出试点名额从重新评定的二手车出口备选企业中按照评审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试点资格: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取得试点资格起3个月内没有二手车出口实绩的;
  
  3.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4.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海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义务,或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
  
  5.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或违规出口不符合规范车辆导致出现重大质量风险的;
  
  6.未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出口信息,情节严重的;
  
  7.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向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交退出申请,经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批准后退出。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退出后,应妥善处理业务遗留问题及承担已出口二手车 1年内的售后服务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与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两年。
  
  附件:福州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评审办法
 
  
  附件
  
  福州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评审办法
  
  为确保试点企业的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小组
  
  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并邀请行业领域相关专家联合成立评审工作小组。
  
  二、企业答辩
  
  评审工作小组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答辩。
  
  三、评审
  
  围绕申请试点企业的经营情况、业务分布、二手车车源整合、境外销售、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境外响应机制等方面情况,评审小组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现场答辩、提报材料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确定企业
  
  公示评审结果,确定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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