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厦门片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0-08-1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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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双随机抽查执法活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双随机抽查执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自贸委〔2016〕110号),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双随机抽查执法实施细则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主动公开)
  附件: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双随机抽查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强化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自贸片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影剧院、出版印刷企业、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的过程中将同步对被检查对象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关联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日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对不涉及场所安全的事项,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六条  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负责自贸区范围内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综合执法大队协同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开展自贸片区内随机抽查执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七条  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负责制定及修订自贸片区相关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或者场所。
  第八条 综合监管和执法局从市双随机监管执法平台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抽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经核实,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确存在利害关系的,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  综合监管和执法局按照经营单位信用风险,调整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和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等情况,应当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二)及时通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跨部门监管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严重违规的经营单位或场所,按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约谈公示。对严重违法的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十四条  对歌舞、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实体场所类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加强日常巡查,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加强跨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执法公示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主动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证编号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随机抽查执法中可以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随机抽查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上传检查材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9月3日公布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自贸委〔2016〕110号)同时废止。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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