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快推进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海沧园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9〕103号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加快推进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海沧园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海沧区加快推进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海沧园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海沧园区产业发展,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海沧园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可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范围:
(一)入驻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海沧园区(原出口加工区一期,不包含已享受其他政策的企业)、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我区且在政策有效期内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的新注册企业或迁入的区外企业。
(二)从事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等第三产业。
(三)经海沧区政府确定的在自贸区内重点发展的其他产业。
第三条 扶持标准
符合第二条标准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场所租金补助。给予实际入驻园区内企业20元/㎡·月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助,政策有效期内单个法人企业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期间若出现办公场所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功能情形,将不再享受租金补助,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予以追缴。
(二)企业经营奖励。前两年按其对区级收入贡献数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对区级收入贡献数的60%给予奖励。
(三)高管人员奖励。对本办法扶持奖励企业的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区级留成贡献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名额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名,且同一人员个税奖励年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服务奖励
对拟在自贸区厦门片区海沧园区设立的企业发放“代理服务补贴”(即“创业红包”,企业人数10人以下的每年限额1万元,企业人数每增加5人,增加5千元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用于抵扣购买企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企业工商、税务注册(包括新设、变更)、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财务代记账、企业托管(企业信息)、代理开通海关报关辅助系统等。“创业红包”券由区工信局下发给厦门海投供应链公司,企业自主向园区服务公司申领,申领企业凭券到厦门海投供应链公司购买上述服务,厦门海投供应链公司负责筛选、组建服务供应商体系,为企业提供服务,最后由厦门海投供应链公司凭券向区政府兑现补贴,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五条 对于属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引领自贸试验区产业创新趋势的项目、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是属于行业产业龙头的企业,或是能够积极引进上述企业项目的行业协会等组织需要特殊扶持的,可由区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六条 为加快推进自贸区厦门片区海沧园区的发展,积极完善该区域商业配套服务,对新入驻海沧园区配套服务企业(包括餐饮业、酒吧咖啡、超市等服务业)进行扶持,对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元/㎡的装修补助,装修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新引进的项目须在签约后4个月内取得相关证照并开业经营满6个月,方可申请享受装修补助。
第七条 企业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1份;
(二)企业经营状况年度报表1份;
(三)有效的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或企业、个人纳税凭证。
第八条 原则上,对企业的扶持与奖励每年兑现一次,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先向海投供应链公司提出申请,经园区服务公司初审,由海投供应链公司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已经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被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补助或其他扶持资金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由区工信局按有关规定收回已兑现的奖励金。同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或个人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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