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8〕88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推动全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实施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努力打造更高水平、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到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三分之一;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100美元以上;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二、任务分解
(一)提效工作
1.港口企业方面
(1)提升作业能力。港口企业加大对场地、设备、人力、信息化系统的投入,加快建设夜间作业配套设施,实现港口24小时作业;实时安排人员开展拆拼箱作业,拆拼箱货物第一时间办理海关手续;缩短待查货物在查验前的吊装、移位、掏箱等准备时间。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集装箱信息在码头、堆场、船舶代理、集卡等环节之间无纸化流转交接,相关企业使用统一的平台办理集装箱设备交接、提箱作业计划申报、费用结算等手续。
完成时限:2019年5月前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
(3)海运提单电子化。
完成时限:2019年5月前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交通运输厅、口岸办、国资委
(4)口岸作业无纸化。
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口岸办、国资委
(5)福州罗源湾、江阴港区实现夜航。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集团,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福建海事局
(6)福州空港口岸推行7×24小时通关。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元翔(福州)空港公司、翔业(厦门)空港集团、省投资集团、厦门航空公司,省口岸办,福州海关、省边防总队
(7)口岸查验必要保障。为查验单位顺利开展人工查验、机检查验、自助通关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人力和车辆。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翔业(厦门)空港集团、元翔(福州)空港公司,省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口岸办
2.中介公司和外贸企业方面
(1)改进作业方式。申报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推行提前申报,实现口岸物流与监管并联作业。企业在海关总署规定的传输时限内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报告电子数据,进境货物抵港即时理货。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中介公司、外贸企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商务厅(口岸办)
(2)完善业务管理。中介公司优化企业内部作业,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贸易企业、港口企业之间衔接,及时准确掌握舱单信息,提前安排单证交接、办理税费支付手续等业务。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中介公司、外贸企业,省商务厅(口岸办)
(3)提高申报效率。报关企业采取进口“提前申报”;高级认证企业使用出口“提前申报”,一般企业在出口货物抵港后即申报。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中介公司、外贸企业,省商务厅(口岸办)
(4)加快转关运输。港口企业根据船公司的要求,合理安排干支线航线船舶靠泊作业,原则上24小时内完成货物出港区运输作业,最长不超过48小时。船舶代理、货运代理公司积极协调进境地港口加快货物流转,争取24小时内完成转运;密切跟踪指运到本地口岸的外关区口岸进境货物动向,收到转关货物启运信息后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指运地海关,配合收货企业做好后续海关手续。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各中介公司、外贸企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商务厅(口岸办)、交通运输厅、国资委
(5)及时缴纳关税。外贸企业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等税费支付,为海关及时放行货物履行必要手续。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外贸企业、中介公司,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商务厅(口岸办)
3.口岸查验管理部门方面
(1)推广应用“提前申报”。为符合“提前申报”条件的企业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实施海关通关作业前置。有条件的口岸所在地政府出台鼓励“提前申报”相关措施。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口岸办,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监管证件联网核查。将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86种监管证件减至48种,除4种因安全保密等原因不能联网外,其余44种全部实现联网核查。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3)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除海关有其他要求外,出口报关单无需上传随附单证。进口报关单的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在申报环节不再传输,不再要求企业必须凭正本提单、运单办理通关手续。积极推广报关委托书电子签约。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4)创新税收征管。推行“税费电子支付”“自报自缴”“汇总征税”,拓展“同业联合担保”“关税保证保险”“银关融”等。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5)实施“先放后改”。对不涉证且不涉税,仅涉及查验后改单放行的报关单,允许在海关放行后修改报关单数据。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6)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落实常规稽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根据海关总署统一安排,在保税核查领域试行随机派员模式。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7)优化检验检疫作业。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加快查验放行。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8)推行智能化查验。加快推广“先期机检”“智能识别”“集中审像”等应用。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9)报关企业容错纠错。建立对企业报关差错登记分析、激励和约束管理制度。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企业积极开展提前报关等配合海关提效工作,非主观故意导致报关差错或漏缴税款、能及时纠错改正的,探索实施不影响企业信用的后续处置办法。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10)提高查验准备效率。通过“单一窗口”等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进境运输工具到港前,口岸查验单位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实施在线审核并及时向车站、码头及船舶代理反馈。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前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口岸办、交通运输厅
(11)落实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海关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海关与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省口岸办
(12)港口海上交通流管控。加强对渔船、采砂船的管理,加强运输船舶进出港管理,确保通航安全的同时,提高船舶在港周转效率和通航效率。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3)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全省各口岸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
完成时限:2019年2月前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省口岸办、交通运输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4)完善“单一窗口”功能。将服务功能从一般贸易向跨境电商、金融、邮件、快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等扩展,将运输工具通关服务功能从船舶向航空器和铁路、公路延伸。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主要国际贸易环节、主要运输工具,主要进出口商品“全覆盖”,实现一点接入、一次提交、一次查验、一键跟踪和一站办理。
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数字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外汇局、厦门市外汇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
(15)建设“智慧物流平台”。依托“单一窗口”,汇聚码头、船公司、船舶代理、客户、堆场、物流公司等港口物流参与方相关信息,实现通关与物流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动码头智能作业流程再造和单证无纸化传递。
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口岸办、交通运输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
(16)口岸通关时效评估。在“单一窗口”上建设口岸通关时效评估系统,加强统计分析,按月通报全省各口岸整体通关时间情况及压缩进度。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口岸办、交通运输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降费工作
1.船舶代理和船公司方面
(1)船公司特别是国企船公司减少码头操作费、海运附加费、改单费等。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船公司,省市场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船舶代理公司杜绝乱收费,尽量降收费。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船舶代理公司,省市场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港口企业和货运代理报关、堆场/放箱、理货等中介公司方面
(1)降低和减免收费。港口国有企业主动介入,带头让利,提供优质服务,带动其他企业跟进;2018年底前,换单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回空费、报关代理费、查验代理费、熏蒸费比降15%,实现降费100美元以上。对2018年底前未完成降费幅度的企业,由口岸所在地政府在媒体上通报。
省国资委根据口岸降费任务实施情况,将所出资企业在2018—2020年期间因承担口岸降费任务所减少的收入扣除相关奖补后,作为影响业绩净利润的客观调整因素在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各港口企业、中介公司,省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口岸办,福建海事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口岸办,各港口企业、中介公司
(3)严格收费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得强制服务或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泉州港务公司,各港口企业、中介公司,省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口岸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物价管理和口岸查验部门方面
(1)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项目。对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进行清理规范,能取消的一律取消;暂不能取消的,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降低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通过竞争把收费标准降下来。对进出口企业普遍缴纳的收费项目进行归并。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口岸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
(2)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公示。全省各口岸在省内主要媒体、口岸现场、“单一窗口”等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实现通关流程、收费清单、意见投诉“三公开”。清单以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口岸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3)开展联合检查。对本地区港口、货运代理、船舶代理、货物堆场等直接涉及海港口岸服务收费的经营主体及行业协会等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清理不合规收费。对没有收费依据、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高收费的降到合理水平。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市场监管局、口岸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口岸办队伍建设,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具体。省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有关单位要强化协作配合,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需求出发,采取有力举措疏通堵点、攻克难点,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财政厅、口岸办牵头,成立全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价格、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共同参与,具体抓好组织实施。建立九市一区口岸办负责人向省口岸办述职制度。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口岸办、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
(二)妥处企业投诉
畅通企业意见投诉反馈渠道,各口岸查验管理部门公布通关服务热线,价格部门公布收费投诉热线。口岸通关及收费违规的行为,一经核实,严肃查处。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省口岸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沟通,准确解读口岸提效降费政策措施,主动宣传提效降费工作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口岸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省政府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