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综〔2018〕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进一步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进一步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
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以下简称“福州江阴整车口岸”)位于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功能优势,促进福州江阴整车口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福州江阴整车口岸实际,现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大业务拓展力度
(一)对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的企业,每辆进口汽车给予30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
(二)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且自主申请获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汽车贸易企业,在获得新颁CCC认证证书一年内,每本新证书从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100辆及以上的,给予每本新证书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资金。在获得新颁CCC认证证书一年内,每本新证书从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500辆及以上的,给予每本新证书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家企业年度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具备展示、交易、报关、报检、检测、金融、售后服务等功能)年度服务进口汽车达1000辆,给予20万元的市场拓展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辆,增加20万元的市场拓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整车进口企业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的汽车,在福州实现向单位或个人消费者销售的,给予每辆2500元本地销售奖励。每家企业年度该项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整车进口企业或进口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首次从江阴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在500辆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航线补贴。
(六)对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设立的进口汽车销售展厅,经福清市人民政府认定,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从福清市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出国内国外保兑仓融资等各类针对整车进口业务的金融产品;综合运用关税保函、共用授信额度、库存车辆第三方质押、汽车供应链金融等金融服务,为整车进口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八)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推出信用保险等各类针对整车进口业务的金融产品;创新并推广平行进口汽车保修责任模式,规范投保程序,健全服务网络,完善理赔机制,及时处理平行进口汽车售后质保和保修问题。
(九)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并推广机构汽车贷款、购车附加产品贷款等金融服务。
(十)支持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整车进口企业进入助保贷外贸企业池,运用助保贷风险补偿政策为企业申请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将企业融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
三、促进进口汽车贸易便利化
(十一)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专门窗口办理接单审核、现场验估、税费征收、查验放行等通关手续,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十二)海关在整车进口通关监管过程中执行提前申报、分类通关、税费电子支付等便捷通关措施,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办理缴税前可实行“担保验放,提前放行”。
(十三)海关积极应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便利化措施,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汽车经销企业实行“先进区、后报关”“集中汇总征税”“保税展示交易”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十四)关检部门实行每周“5+2”预约通关制,提供快捷便利通关环境。
(十五)建立进口汽车通关事务应急处理机制,设立通关业务咨询岗,健全关企联络机制,及时有效解决进口汽车通关疑难问题。
(十六)检验检疫部门设立进口汽车报检专用窗口,实现VIN码与验证、报检受理、出具通关单、签发一致性及能效标识证书等工作一体化,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推进通关便利化。
(十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进口汽车检测线对进口汽车检验施行“车到即检、合格即放”原则,确保检得准、检得快。
(十八)支持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台湾设立非中规车保税改装基地。
四、其他事宜
(十九)本措施所指的汽车是指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报关,向口岸海关办结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汽车。
(二十)对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的贸易企业或提供进口汽车供应链服务的平台企业、检测机构、码头公司等,其进口汽车数量重大突破、重大配套项目投资等,实行“一企一策”。
(二十一)本措施中企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选择就高政策兑现,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十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认定办法、扶持资金的申报指南及审核拨付流程等,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另行出台相关规定。
(二十三)本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两年;原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5〕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