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市场经济持续深化与全球经贸往来日益紧密的背景下,商事纠纷的数量与复杂程度不断攀升,构建高效、专业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调解体系迫在眉睫。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事调解条例(草案)》,指出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依法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把好准入关、监管关,建立专业化、高水平调解员队伍,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要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融通衔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为对外经贸合作提供有力保障。
受访业内人士表示,《商事调解条例(草案)》不仅是一部“定规则、划边界”的法律文件,更标志着中国商事调解制度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发展阶段,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律环境。
推动与国际规则融通衔接
近年来,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 “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涉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条例草案提出推动调解规则与国际接轨,支持机构提供多语种调解服务,无疑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开拓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合作,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西北政法大学调解研究院副院长李岚林表示,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署国,中国有义务通过国内立法来落实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机制。
“然而,由于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的滞后,中国企业在涉外纠纷中,常常面临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的难题。”李岚林说,这不仅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
条例草案明确支持中国商事调解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等国际规范对接,建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协作机制。
“这意味着经中国调解机构出具的文书,未来可在缔约国范围内申请司法执行,大幅提升跨境争议解决效率。”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曹形龙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协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其为跨境商事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经贸合作中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商事调解解决纠纷,降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律环境。
“接轨国际规则将促进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吸引更多的国际商事主体选择中国的调解机构解决纠纷,推动中国成为国际商事调解的重要中心。”曹形龙说,中国的商事调解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将为中国在国际经贸合作中赢得更多优势。
共建全球商事调解网络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支持国内商事调解组织“走出去”,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组织在特定区域(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鼓励开展涉外交流合作与人才培养、推动调解员能力国际互认,共建全球商事调解网络。
今年1月,全国首部商事调解地方性法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正式实施,为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该条例在跨境商事调解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探索,其中“跨境调解员互认”机制打破了地域限制,允许澳门籍调解员在横琴合作区执业。
曹形龙认为,这一举措充分利用了澳门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专业优势,为涉港澳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这些创新机制不仅在横琴合作区取得了显著成效,也为《商事调解条例(草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截至今年10月,横琴已聘任28名澳门籍调解员,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成功调解了多起涉港澳纠纷,将调解周期平均缩短至22天,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在曹形龙看来,未来,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将继续发挥其制度优势,成为商事调解制度创新的“试验田”。这些区域将在跨境商事调解、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等方面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实践,为全国立法提供更多的实践样本和经验支持。(记者 李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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