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自贸委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厦自贸委规〔2021〕3号”于2023年12月31日废止。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24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推进
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2〕3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1号),结合厦门自贸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以下企业:一是在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相关文化产业(详见附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二是在厦门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与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并从事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的企业。
第二条 支持重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对连续获得商务部、中宣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在市级政策基础上,按每个项目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入选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叠加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度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文化“走出去”
(4)由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制作方的网络视听作品、电视剧、动漫等(游戏、电影除外)在境外销售版权的,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5)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赴境外举办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对其布展场地费、宣传费等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6)新设企业租金补助。对2024年1月1日起开始生产经营的厦门自贸片区企业,对其租赁在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的办公场地给予50%租金费用补助,最高40元/平方米/月。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金额,补助标准为:实际到资金额300万元-5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实际到资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实际到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自企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且完成实际到资之日起,至本政策到期为止。
(7)鼓励打造文化产业聚集区。支持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搭建文化产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文化产业平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含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在装修、租金、运营等方面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除已明确外,若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兑现。企业根据本措施享受第(4)、(5)、(6)、(7)项扶持措施的,其享受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本市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第六条 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审核后兑付。资金使用单位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予以取消两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政策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重点发展产业
附件
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重点发展产业
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重点发展影视产业、网络视听产业、创意设计业、动漫游戏业和艺术品业。
1.影视产业。包含影视节展、文学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场地运营、衍生品、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等。
2.网络视听产业。包含网络视听节展、内容创作、集成分发、审核播控、技术研发、电信增值服务、智能硬件研发、短视频、直播、网络影视剧、数字阅读、数字音乐、数创科技等。
3.创意设计业。包含广告服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设计、包装设计、行业节展等。
4.动漫游戏业。包含具有动漫游戏原创能力、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基于5G、虚拟现实、云游戏、AI等数字技术的动漫和游戏开发等。
5.艺术品业。包含艺术品拍卖、艺术品金融、艺术品交易、艺术品展览馆、艺术品保税仓储、鉴定评估、修复复制、版权服务、物流运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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