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指出:“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提高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升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四)坚持高效协同、联防联控。坚持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安全。
二、健全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规及配套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等方面法规规章建设。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制定调整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加快研究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全民健身、中医药、慈善事业促进等法规、规章,及时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及时清理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二)加强疫情防控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区域封锁、病人隔离、交通控制、遗体处置等规定,细化执行标准、措施、程序,形成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三)健全完善疫情防控重大决策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做到依法审慎决策。进一步细化《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操作流程,完善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制度。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应急厅及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三、加大疫情防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四)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加强社区防控,切断疾病传播途径,降低感染率。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五)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以最严格的措施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非法经营者、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六)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和举报制度。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健全举报制度,对群众提供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给予重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七)严惩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密切关注、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八)严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九)强化网上巡查管控。教育引导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依法及时查处网上造谣、传谣、滋事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依法惩处故意隐瞒、缓报、谎报个人疫病有关信息或者实施引起社会恐慌的行为。故意隐瞒、缓报、谎报与疫情有关的旅行史、居住史、密切接触史,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或者借疫情寻衅滋事、故意实施引起社会恐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一)依法严惩恶意传播病毒行为。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传播病毒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二)依法惩处妨害公务行为。阻碍公安、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三)依法查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非法获取、故意泄露、传播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资料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四)依法征用财产。各地各有关部门需要征用单位、企业和个人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财产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补偿。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五)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各级公益慈善组织要依法及时公开捐赠、受赠、管理、使用等各环节的详细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赠财物及时、高效、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公安、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六)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依法依规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七)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依法保障符合防控条件的人员返岗返工,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精简审批程序,清理涉企收费,加大金融、财政政策援企稳岗力度,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八)建立健全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对实施疫情防控执法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社会稳定性及风险可控性进行研判和评估。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十九)创新执法方式。积极运用科技手段、信息化执法平台和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有效减少现场接触,提高防控监管实效。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二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依法保障执法对象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禁止对执法对象使用轻蔑、歧视、侮辱性语言。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倡导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手段,防止“过度执法”。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二十一)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针对疫情防控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依法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执法指导工作。提高基层一线执法工作者的执法安全等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五、加强疫情防控司法保障
(二十二)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二十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定分止争。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因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责任单位:省法院
(二十四)加大涉疫司法案件执行工作力度。优先快速灵活执行处理有利于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适用不可抗力等各类诉讼程序、时效问题,保障诉讼各方利益。
责任单位:省法院
(二十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律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危害疫情防控、暴力伤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和制度建设。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二十六)加强涉疫案件办理过程中相互配合衔接。对涉疫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引导侦查涉疫情刑事案件,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二十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确保各类涉疫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六、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十八)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借机捣乱聚集滋事破坏活动,严防公共卫生风险向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领域传导。深入开展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二十九)全面加强社会面管控。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处置措施,提高对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安保等级,全力维护医疗、救治、隔离秩序。增强巡逻防控,加强重点人员流动场所的安全防范。依法稳妥处置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十)加强涉疫案件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涉疫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稳妥从快审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责任单位:省行政复议机关
(三十一)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优势,重点加强涉疫医患纠纷以及由疫情防控引发的邻里、物业、消费、劳动关系等领域的纠纷矛盾化解。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三调联动”。对因疫情影响出现就医、生活困难等情形的人员,要主动协调民政、社保等部门进行临时救助。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三十二)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和发布疫情信息,不得瞒报、漏报,及时辟谣、权威发布跟疫情有关的其他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七、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及法律服务
(三十三)深入开展部署“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宣传活动。采取编撰法律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野生动物保护等法治宣传,利用社区民警、村居干部和网格员等力量,进行法律法规、应急防控措施宣传解读。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作用,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三十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执法司法办案,及时选取防控疫情方面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三十五)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中国法律服务网等平台载体,不断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功能,增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便捷性和精准化。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基层司法所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关注的合同违约、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医疗社保等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三十六)加强涉疫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鼓励各类研究机构、各行业组织、各社会团体利用自身优势,针对疫情防控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着重就疫情对国际贸易活动及其合同履行产生的重大影响进行研判,帮助减少企业投资法律风险。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三十七)依法维护港澳台同胞、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研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与港澳台地区、有关国家地区之间交流交往过程中的各类经贸、法律、政策问题,努力帮助解决困难,维护港澳台同胞和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将加强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工作列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作为省委依法治省办2020年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省、市(区)办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责任单位:依法治省、市(区)办
(三十九)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履职,深入基层一线指导,查缺补漏,切实防止执行政策一刀切、简单粗暴。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作风漂浮、推诿扯皮、欺上瞒下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对党政领导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四十)依法表彰、奖励、褒扬先进。对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基层干部群众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依据规定及时申报、评定,并广泛宣传、号召学习;对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牺牲的医护等有关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实施
(来源: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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