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2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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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为防疫物资生产、贸易、流通企业及其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加大授信支持,提供融资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银行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稳定授信,对其到期贷款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和对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大、对中小企业普惠型金融融资发放多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正向激励。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支持福建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工信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

    (四)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融资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五)加大融资担保倾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省再担保免收的担保费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负担。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加快审批进度,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

    (七)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物资境内外采购、进口通关、生产、贸易、流通的金融服务,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主体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境内机构,银行机构可凭支付指令先予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后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八)减免相关税费。严格落实中央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和支持保供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福建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减免期限由各地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确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九)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疫情期间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延期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导致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疫情期间,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着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十一)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十二)实施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各地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办法。

    (十三)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

    四、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十五)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支持口罩和防护服等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对口罩和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十六)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十八)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及福建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五、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十九)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现场办。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优化在线审批服务,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坚决防止项目申报无门、审批服务出现断档问题。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开设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网上办专区。

    (二十)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五个一批”项目机制作用,加强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特别是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能源、民生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及时组织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可以按月提前支付工程款。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1、2月份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成效较好的前3名的设区市和前10名的县(市、区),在一季度“五个一批”正向激励考评奖励中加分20%。

    (二十一)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各部门要运用网上审批,提升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强化“一线工作法”,加强施工队伍、施工装备、施工材料、施工环境组织调配的协调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用好中央及福建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提前批专项债券要及时安排到位,保障相关项目加快建设。

    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二十二)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十三)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二十四)加强企业复工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工作,做到有效防控与有序复工相结合。深化服务民营企业“三个一百”活动等挂钩帮扶企业制度,用好“政企直通车”平台,整合“福企网”、“福企云”等平台资源,在疫情时期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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