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冠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冠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近期,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紧急措施防控疫情,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法律层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中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发布实施,是我国应急管理领域的基本法。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制定,2004年非典后做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而制定的专门性法律。其中包含了传染病的分类、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疫情控制制度等,比如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疫情发生时的信息公布制度,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生疫情时的封锁制度。
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两者都有对传染病防治法的细化,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的时间限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各省市也依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了适应本地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成为当地应对此次疫情的法律依据。
此外,司法解释层面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疫情防治过程中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用品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3.对传染病的信息披露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地方政府又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传染病疫情披露报告制度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平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对象为本行政区域。二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比如本次武汉疫情,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负责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得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才有权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
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此,无论政府是在向上级部门还是社会公众报告时,均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均规定人民政府有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有关人群聚集的活动。
5.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根据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的规定,“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6.如果自己属于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你应该怎么办?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对接触者管理的要求,你应该接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7.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冠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8.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9.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从疫情发生地区来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达目的地14日内,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10.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怎么办?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11.感染人员医疗救治费用如何解决?
一是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通过适当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患者先救治后结算、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等措施,确保患者救治费用按政策多报销、快报销。二是实行财政资金兜底保障。医疗机构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所发生的合规必要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余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据实结算。
12.药品物资紧急采购如何开展?
关于药品采购,对防治新冠肺炎所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保障临床用药需要。关于其他物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冠肺炎防控救治所急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紧急采购,确保急需物资、设备及时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任何采购单位也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13.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案件诉讼时效如何确认?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83条及194条的规定,因本次疫情暴发而受到影响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来申请诉讼时效顺延。
附:《民法总则》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4.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故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劳动者或者单位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此“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当地疫情进行认定。
15.延迟企业复工有没有依据?
为了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16.延迟企业复工期间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各地方政府延长的春节假期并非属于法定节假日,应视为同人员隔离、设置检疫站等具有同等性质的为应对疫情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机制措施之一,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
17.因密切接触新冠肺炎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2020〕5号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人社部〔2020〕5号通知,因限制交通无法按时返岗的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8.如遇员工隔离,那么隔离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隔离治疗解除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凭医嘱休病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若劳动者是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19.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当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话,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0.企业在2月10日后复工之后如何应对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工作预计仍会延续一段时间。建议企业准备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计等,在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后向每名员工发放,并做好出入的体温测量,对办公场所定期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上报。
21.因工作原因(出差或其他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于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工伤。而普通职工因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列为工伤,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此前有类似案例认定为工伤,如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2.企业可以不执行延期复工吗?
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公司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3.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员工不同意,能按旷工处理吗?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提前协商沟通。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勉强,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有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24.如果职工在隔离期间有劳动合同到期该怎么办?企业可以在此期间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5.如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该如何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6.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例如洪水、地震、疫情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二是社会原因,例如战争、政变、政府禁止令等。由于本次疫情已被国务院确定为乙类疫情,甲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行使管理权。在此情况下,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均不能预见疫情何时发生,何时结束,并不能预见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7.本次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有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尽快评估即将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暴发被采取强制措施等),要尽快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8.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侵权类案件如何认定责任承担?
因本次疫情的突发性及双方利益的根本冲突性,疫情出现后,社会出现了因疫情而引起的侵权类案件,如参加社会公众活动、团体聚餐、乘坐交通工具、到商城购物、看电影等因新冠肺炎传播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在此类侵权案件中,首先要查清事实,严格界定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质,特别要考虑其作为突发性事件的不可预见因素,根据病情发作时的实际情况,结合涉案事实,正确界定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认定责任。
29.疫情防治时期,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0.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暴力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4.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5.假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6.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8.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用品的名义,诈骗财物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9.“黑医生”造成病人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0.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2.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3.未按照预防、控制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负有防治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疫情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6.贪污、侵占赈灾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7.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48.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有贪污、侵占、挪用款物行为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49.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0.故意购买使用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1.近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或者有关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制造、传播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编造传播“新冠肺炎”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3.患者拒绝配合管控治疗、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擅自逃离管控,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果居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擅自逃离,则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4.疫情防控期间遇政府征用时该怎么办?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均赋予了人民政府临时征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予以配合。
55.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6.因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无法上班的人员,其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停止发放工资?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7.疫情防控期间聚众闹事,殴打医生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医闹主要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及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第290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8.为防止疫情蔓延,有的村庄选择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是堆石头或泥土。如此“硬核”封路方式是否可取呢?
此种方式不合法也不科学合理。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各村庄是没有权限封村封路的,封村封路的做法缺乏合法依据;并且,从具体手段来看,一些村庄把道路挖断,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虽然各村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疫情蔓延,但是这样的做法其实会阻碍患者的救治,各村庄可以通过设置警示牌、警示线、设岗测温登记等方式来实现疫情防控。留出生命通道,做到科学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9.出现这种捡口罩二次销售的情况,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口罩被使用后会存在病菌滋生、破损等情况,导致口罩的防护功能减损。如果进行二次销售,一方面要承担违约、侵权、欺诈等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能会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法,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市民将口罩毁坏后投放到“有害垃圾”桶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市民用开水(或至少56℃以上热水)浸泡30分钟,或用酒精喷雾消毒后密封丢弃到“有害垃圾”桶,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
60.故意隐瞒家人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上报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检查,控制疫情的传播。如果故意隐瞒导致家人或自己把新冠肺炎传染给他人,则一方面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可能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61.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举引发公众关注,那么,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该怎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二)春节”。《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上述规定,在通常情形下,春节的法定假期是3天,另外4天是调休。国务院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为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实际上是延长了2天工作日的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由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属于临时性措施,该休假并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属于特殊假期,类似于“休息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具体而言,1月31日至2月2日三天,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当于周末加班,企业应首先另行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62.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很多省份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此前西藏自治区启动了二级响应,1月29日宣布自即日起启动一级响应。响应的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有什么区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仅对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作出规定。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本次各省市发布一级响应的依据还包括各省市、区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对一级响应、二级响应有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级响应比其他级别的要求更高,有较高的标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若要达到一级响应的标准,需要满足发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3.据报道,一些地方出现武汉返乡人员家门被“封死”情况,有的地方在住户大门口拉条幅,写明“本户有武汉返乡人员,请勿相互来往”;有的地方是用铁链从外面把大门锁住,这些做法在网上争议颇大。那么,如何看待这一情况?依法隔离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为了防止疫情蔓延,对于可能存在的传染风险进行警示、隔离是合理的,但是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明确,隔离安置绝不等于简单地把人“关起来”或把门“封起来”,而是要在确保安全隔离的同时,用耐心细致的工作,加强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生活保障,为被隔离人员提供切实的关怀和保障。
这种在大门口上拉条幅或者用铁链从外面把大门锁住的做法,缺乏合法依据,情况严重的,可能侵犯武汉返乡人员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锁门这样的行为或涉嫌非法拘禁,造成被锁人员重伤、死亡的,也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当然也不排除有人可能不自觉居家隔离,对于拒不配合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定措施。
64.目前,多地已下发暂停集体聚餐活动和娱乐场所暂停营业的通知。不过,某地区有个别麻将馆仍在隐蔽对外开放,一些打牌的人把大厅关了,却躲在包间里打麻将、打牌。针对这种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若是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人,在明知集体性聚餐活动、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会传染,或在很大程度上会传染疾病却仍然故意参加,放任疾病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一般人员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其次,如果打麻将、打牌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还会构成赌博。而不管是不是防止传染病的特殊时期,聚众赌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参与者的身份、行为、赌博金额等综合情况,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情况严重的,可能违反刑法,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5.1月28日,某女子报警称男友从武汉回来,已出现发烧咳嗽的症状,还在四处乱晃,希望警方赶快找到他。民警找到其男友后,经检查他体征一切正常。女子坦白称和男友吵架了,联系不上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他。那么,这种谎报警情、浪费资源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未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或扰乱社会秩序,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民警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即可。若该女子编造其男友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信息,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引发当地群众恐慌等,则该女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66.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强调,严惩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根据自己所在职能部门的性质,具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67.疫情期间部分区域实行封锁,限制人员进出,符合法律规定吗?出行人员不配合检测,不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会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新冠肺炎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但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只要对部分区域实行封锁符合上述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检测,不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为极其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68.1月31日晚,有新闻称双黄连可抑制新冠肺炎,随后,线上双黄连口服液大批售罄,多地市民线下深夜排队抢购。但抑制并不等于预防和治疗,盲目用药风险不小。那么,市民的购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之前抢购多的双黄连口服液是否可以退货?
重大误解是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相对人的行为或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与自己意思相悖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在市民购买双黄连的行为中,若消费者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双黄连口服液的行为是基于药店方,有人专门向消费者宣传关于双黄连口服液可以“治疗”(而非“抑制”)新冠肺炎,消费者相信并购买的,则消费者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解除合购买同并要求退货。
但是,实际上更可能的是,消费者过度理解了相关医疗机构提出的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冠肺炎,而自发的抢购双黄连口服液,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至于购买的双黄连口服液能否退货还要区分线下购买和线上购买两种方式考虑。
首先,在线下购买时,市民付钱并收到药店工作人员交付的双黄连口服液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国家法规里目前并没有“药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但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77条规定,要求药店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其次,在线上购买时,若订单未发货,合同还未履行完毕,可根据平台规则申请退款。若消费者已收到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双黄连口服液属于OTC药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若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则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69.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先后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宣布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若企业提前复工员工能否拒绝?
各省市地方政府“延迟复工”的决定,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地区内疫情的流行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只有符合各地延迟复工的通知规定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才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规定。这些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的话,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
前述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若确实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应当遵守各地关于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的规定,并按要求准备应对疫情预案措施。若企业违反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且不得作出违纪处理。
70.既然“延迟复工”的通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若企业不执行地方政府“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虽然“延迟复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是对违反禁令一刀切直接处罚,而是附带成就条件的处罚。如果企业仅仅违反禁令,不一定被处罚。此时,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可以作为劳动者向信访、劳动、卫生、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依据,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会启动对企业的干预、劝告乃至现场检查,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若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导致严重突发事件”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未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如果企业不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后果严重的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71.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与酒店签订的婚宴协议是否可以解除?此前交过的定金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若消费者与酒店经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双方之间已经有约定若婚宴期间酒店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营业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3条可以约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婚宴协议。
若未能协商一致,则需考虑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消费者或酒店方若想主张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并据此提出解除婚宴协议的,需满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个条件。
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新冠肺炎定性为“不可抗力”。因此对于本次新冠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现阶段只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鉴于每个地区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程度不同,目前并不能一概认为都属于不可抗力。需综合婚宴所在地是否为疫情严重程度、预定婚宴时疫情是否暴发、受疫情影响婚宴选定的婚宴时间是否限制集会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此外,主张解除婚宴协议的一方,还需从其订立合同时的目的为出发点,充分举证解释因为新冠肺炎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婚宴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举办,并且改期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婚宴协议。
因此,即使是酒店因疫情影响明确无法营业构成不可抗力,只要酒店在疫情结束可以正常营业并且消费者也同意延期的,则婚宴协议应当延期履行。若选定的婚宴时间,酒店客观上可以正常营业,但消费者想要取消婚宴,则需举证证明疫情对消费者一方而言已经构成不可抗力且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履行,方可依法解除婚宴协议。
所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并不是当然可以主张解除婚宴协议。若确因不可抗力依法解除合同的,则已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
72.本次疫情对诉讼行为有何影响?如无法及时起诉、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能正常进行时怎么办?
因本次疫情,国务院批准延长3天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除此之外,对于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法院可视情况决定(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是否予以延期开展诉讼活动。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起诉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若案件已在审理中,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或者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15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73.随着返程潮来临,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得更为严峻,一些地方小区开始禁止外地租户返回租住地。有的是直接禁止进入,解除日期另行通知;有的是要求在当地自行隔离14天后,出示身体健康证明才能进入;有的小区甚至没有提前通知,以至于租户从外地返回后才得知自己不能回家。这种措施引起了不少争议,那么如何看待这种“有家难回”的情况?小区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从公法层面看,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禁止外地租户返回租住地。各地政府通常只是要求从外地返回的人员向有关部门报备并居家隔离14天,以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有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其中,涉及公法职责的只有居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是其中第五项职责,因为疫情防控涉及公共卫生。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居委会的此项职责仅限于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这意味着居委会目前只能协助落实、执行人民政府已经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无权“加量加码”自行创设更加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果居委会发布通知禁止外地租户返回小区或者要求在当地其他处所自行隔离14天后,出示身体健康证明才能进入小区,则该通知或要求是不合法的。
其次,从私法(民法)层面看,租户与租赁房业主(所有权人、出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依据租赁合同,租户有权占有、使用业主所有的房屋以及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禁止外地租户返回小区或者要求在当地其他处所自行隔离14天后,出示身体健康证明才能进入小区,妨害了租户对租赁房屋及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占有、使用,是不合法的。租户遇到此类情况,有权主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如果是出租人本身禁止租户返回租赁房居住,则出租人对租户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社区固然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但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采取合理措施。通知并监督外地返程租户居家隔离,是合法措施。如果租户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社区治理机构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由政府部门处理;出租人在此种情形中可以租户违约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单粗暴地对返程租户采取“禁止入内”措施,势必导致大量人员流落在外、四处游走,既不利于维护社会生活基本秩序,也不利于疫情防控。
74.为更好防疫,一些地方发布通报,悬赏举报湖北返乡人员,举报一例,一经查实奖励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这种做法引起不少争议,有人认为“非常时期非常之举”,有人认为过于简单粗暴。那么,如何看待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湖北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重灾区,按照各地政府要求,从湖北返回的人员应当报备并隔离14天。社区居民对此可以进行合理的民间监督,包括发现有人员从湖北返回的,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也包括发现此类人员不执行隔离措施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于此类信息的提供,有关部门或组织可以发布悬赏广告,对信息提供者予以奖励。当然,应该注意的是,悬赏广告的措辞应当慎重,“举报”一词未必妥当。
“举报”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而社区居民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信息时,返乡人员未必已经构成违法。例如,返乡人员一进社区,即被其他居民发现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时无法断定该返乡人员肯定会隐瞒不报、逃避隔离措施,将其他居民的行为称为“举报”,显然不妥。
75.针对严峻的疫情,国家相关部委连续发文,三令五申严控野生动物交易。然而,近日在某地区农贸批发市场,依然有人偷偷在出售竹鼠、山鸡、蛇等野生动物。当地公安部门查获疑似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水律蛇、黑水鸡、青头鸭。这一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售、宰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一方面,此类行为人要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5条规定:“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4条至49条对于非法猎杀、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有相关处罚规定。
另一方面,出售、宰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须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6.为共同战“疫”,全国已有多家购物中心宣布减免租金,也有一些地方街道办倡议减免外来务工人员的房租。那么,疫情下,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是否有法可依?
依据租赁合同,商铺或住房的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适合于使用的房屋,承租人有义务按期支付租金。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不能增减。当然,这并非绝对。民法上有情势变更规则,允许在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合同义务予以调整,以维持合同的对价均衡。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3条第3款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此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规则。
据此,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如果商铺确实无法营业或者营业额大幅缩水,导致商铺的使用利益与租金之间的对价关系显著失衡,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住房的承租人如果因疫情影响,确实在较长期间内不能从外地返回租赁房中居住,导致租赁合同对价显著失衡,同样也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对此,应谨慎把握。如果受疫情影响的不能正常租用期间仅占整个租赁期间的一小部分,则不宜轻易认定为对价失衡,从而调整租金。当然,出租人在此种情形中仍然表示减免租金的,属于其自愿行为,另当别论。
77.慈善组织“管理费”问题近期网上舆论颇有争议,很多人对于慈善组织从捐款中扣除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的行为表示不解。那么,慈善组织“管理费”该怎么收?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必要费用,慈善组织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严格遵循必要、节约的原则。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因此,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其活动支出及管理费用均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还应在其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78.重大突发事件中,捐赠款物必须依靠特定慈善组织收取和发放是否有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见,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协调、引导、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并无法律规定政府机关有权指定特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或排除其他合法慈善组织接受募捐,政府部门不应当对捐赠人的捐赠渠道和捐赠对象进行不合理的干涉和指定。
同样,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依法依规接受的捐赠,慈善组织均有权根据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决定物资的使用方向、资助途径和资助对象等。当然,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对于慈善组织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79.近日,多家医疗机构在网上发布向社会群众公开募捐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公告,很多人对此提出质疑,询问医疗机构是否为合法的受赠单位。那么,医疗机构在募捐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医疗机构作为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捐赠人自愿无偿提供的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因此,医疗机构可以接受社会公众捐助的口罩等医用器具,用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公益性活动。
但是,医疗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当确定捐赠管理部门,由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捐款,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情况紧急可简化),按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及时送达捐赠人,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非经捐赠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的口罩等医用器具的用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受赠项目完成后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的实施结果。
80.有网友爆料,其通过慈善组织向某医院捐赠的物资,在慈善组织签收后迟迟未发放至其指定医院。那么,非定向捐赠和定向捐赠的定义是什么?两种类型的捐赠该如何使用?
非定向捐赠是指,由受赠人根据公益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捐赠财产使用,主要用于抢险救灾、救治生命、紧急采购急需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
对于非定向捐赠的财产,慈善组织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而对于定向捐赠的财产,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按照定向捐赠目的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应注意的是,不论何种方式的捐赠,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慈善法的规定,受赠人均应当公开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当前,很多机构和个人牵头自行发起募捐购买一线急需的防护用品。个人能不能公开募捐?募集的款物在使用中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根据慈善法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但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同时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本次疫情中,韩红等明星组织公开募捐同样是依托于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等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进行,并非个人公开募捐。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还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募集的财产应当根据基金会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据此,合理合法地使用和管理募集的财产,保障实现募捐目的。
82.1月23日武汉“封城”后,有人选择悄悄“逃离”武汉,其中有人已经出现发热症状。“逃离”武汉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区分是否为“恶意逃离”,重点在于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冠肺炎”。
“恶意逃离”是指明知存在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症状,不及时就医、主动隔离,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冠肺炎”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网传有患者拒绝隔离,撕医生的防护服甚至摘掉口罩吐口水。如果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针对网传有患者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的情况,如确认患者已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84.疫情面前,公开是最好的稳定剂,透明才会减少恐慌。疫情数据每天都在更新,如果隐瞒疫情不报,或者谎报疫情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冠肺炎”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5.有人为推销产品或者博取关注编造疫情谣言,有人道听途说在群里转发不实信息,疫情面前,谣言更加可怕。那么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传播“新冠肺炎”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86.最近多名网友称,他们因有武汉旅居史,返乡后配合登记、调查后个人信息遭到严重泄露。有的地方甚至将他们的个人信息制成表单在老乡群、同学群之间传播,里面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这种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相关人员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披露,则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进行。比例原则的功能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由于公权力的过度侵害造成对私人领域的侵犯,谨守必要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泄露个人信息严重者,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7.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一些从武汉返乡的人员不断收到骚扰电话、侮辱谩骂的信息,其家人也受到波及。那么,侮辱谩骂从武汉返乡人员及其家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侮辱谩骂行为可能会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这里面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即针对特定的人员(能确定具体的相对人)进行侮辱谩骂,与对不特定的人员(比如泛泛地辱骂武汉人这一群体)进行侮辱谩骂。
对于前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第8条等规定,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名誉,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也有可能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严重者,可能涉嫌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定罪处罚。
对于后者,由于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且破坏社会秩序,还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定罪处罚。
与此同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88.如今的口罩“一罩难求”,许多卖家宣称所卖的产品是“医用外科口罩”,买家收到后却发现只是普通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甚至只是普通的一次性无纺口罩,这些口罩的防护效果和“医用外科口罩”有一定的差别。商家的这种行为法律上如何定性?会有哪些责任呢?
这里也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传统民法上的欺诈,买家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149条行使撤销权,要求商家退货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根据广告法第28条、55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将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145、22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5条的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89.受疫情影响,多家航空公司、旅行平台都推出了最新相关退改保障。然而却有骗子利用疫情设计新骗局,通过向旅客发送“航班取消”短信,所谓的“客服”以“退改签”的名义一步步套出银行卡密码、验证码,骗取钱财。利用疫情诈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这里面主要涉及两方主体,分别是骗子与航空公司/中介平台,需要区分对待。
一方面,骗子通过设计骗局骗取旅客的钱财,可能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或中介平台有可能因泄露个人信息而被要求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0、41、42、43、74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相关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骗子诈骗过程中,航空公司或中介平台不能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妥善保管旅客个人信息,则可能被旅客要求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
90.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在家工作?工资如何计算?
受新冠肺炎的影响,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通知确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后各地先后发布通知延迟复工时间,但各地的复工时间、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等存在一些差异,应以当地通知为准。
一些地方政府明确在通知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此时,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是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而无需就此与员工协商一致。如北京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安排职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以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对于目前并无文件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安排员工在家工作的地区,考虑到在家远程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感染风险、有助于疫情防控,且在家工作并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当前特殊情形下对员工工作地点的宽松处理,有条件的单位亦可考虑向员工发送在家工作的书面通知,安排员工在复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家工作。
反之,若员工向企业申请在家工作,单位是否必须同意,需要依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员工的具体岗位,来判断单位是否具备安排该员工在家工作的条件。如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如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比如维修工人、商场服务人员等,必须现场工作的岗位,则无法要求单位必须同意员工在家工作,单位从客观上来说也无法予以安排。
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实际上提供了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以及工资支付标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目前上海明确2月3日至7日为“休息日”,此时在家工作应当发两倍工资;北京规定在家工作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此外,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用人单位想要调岗调薪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91.受疫情影响,复工后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如果员工在家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应当视为根据单位的安排,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临时由工作单位调整至家中,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受到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若员工确实在家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若员工虽然在家工作,但其受伤是在休息时间,且与工作并无关联,如员工在午间休息时间因在厨房做饭发生意外,则对于该类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均无关联的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92.复工后员工在家工作,如果因工作原因按照单位安排外出办事,感染上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患病构成工伤的共有两种情形,第一种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规定的“患职业病”的情形;第二种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非职业病,亦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此,显然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而突发疾病构成工伤需要满足死亡或者从首次就诊起算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若未达到上述条件,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需特别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上述通知的适用人员范围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且需满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条件。
综上,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办事,感染上新冠肺炎的,一般来说,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员工因此就诊治疗产生的费用,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予以保障。
93.如果员工节前申请的年假与春节延长的假期重合,或者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顺延或者撤回吗?受疫情影响,如果在年假期间工作,能否要求重新休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员工1月31日、2月1日申请了年假,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通知明确该期间属于春节法定假期,故而该期间不计入年假。如果申请的年假与在延迟复工期间有重叠部分,且该地区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也不应当计入年假。此时员工可向单位申请,撤回之前的年休假申请。若员工想要顺延年休假,亦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
如果,该地区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则之前申请的年假可以继续使用。若因疫情影响,在家工作的,应当视为工作期间,当然可以重新申请年休假,加班的还可要求支付加班费。
94.如果员工从外地返回工作地,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需要在家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休年假?
根据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需要结合员工被隔离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员工系因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情形无法返岗的,企业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是根据当地疾控中心的建议自行在家隔离观察14天,即员工有条件返岗提供劳动,但为了防控疫情申请在家隔离的,那么单位可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年休假。
95.此前,有人在网上叫卖疑似捐赠的口罩物资,该卖家在自我介绍中称“国家机关单位行业”。这种售卖捐赠物资的行为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物资,属于公共财产。对于捐赠的口罩,个人没有权利进行售卖。若该卖家真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关物资来源于国家机关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具体来说,若相关售卖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口罩等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贪污罪。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大量口罩等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因此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重者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另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含相关救灾物资)私分个人,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慈善法第一百条规定,若售卖捐助物资的相关决定由慈善组织集体作出,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另外,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即使尚未构成刑事责任,但是,根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相关行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96.此前有报道称,一名被隔离人员强行离开隔离点、强行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对于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如外出聚餐、聚会有什么责任?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日的行政拘留并500元罚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相关人员的暴力或威胁阻碍的,还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外出聚餐、聚会等,具有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属于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轻者可对其进行教育,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拘留、罚款等。
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被确诊的病人,擅自脱离隔离、故意接触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场所造成疫情扩散、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且承担民事赔偿。
97.近日一男子就医时,因就诊问题导致情绪激动,持刀威胁医护人员,这种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广大医生战斗在疫情一线,身心安全应当得到良好保障,相关人员此时持刀威胁,当属情节严重,依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给予涉案人员十日拘留并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特殊时期在医院恐吓医生,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医护人员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98.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否以可能传播新冠肺炎为由,私自开拆他人邮寄物品?这样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快递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如果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私自开拆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但要注意的是,不得私自开拆不等于不能进行安全检查,强调的是要依法依规进行。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也就是说,相关承揽业务的企业或其他个人,即使认为相应邮寄物品可能存在传播新冠肺炎风险,除了法律规定外,不得私自开拆他人邮寄物品,但可以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否则,不仅需要承担因私自开拆导致的相关民事赔偿,而且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99.年后股市开盘,众多医药股实现了逆势上涨。部分人利用普通民众的信息不对称及恐慌心理,编造虚假信息,疯狂炒作所谓的“疫情概念股”。这样做可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去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违法编造虚假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对3月1日前的相关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违法编造虚假信息的处罚还要参考修订前的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
若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00.涉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18年4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332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2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5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2020年1月22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4号)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17〕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1336号)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质检卫〔2016〕138号)
(五)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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