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建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8-10-3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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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文〔2018〕2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研究,决定对应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进行审批,同时要根据国家部委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聚焦企业和群众的关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附件:福建省取消的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取消的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序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 

事项名称 

我省对应事项名称 

涉及的 

子项名称 

我省对应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条;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
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897日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2.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2.
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含6个子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准入) 

行政许可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订)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督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法规及维修业务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
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3.
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
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资质变更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变更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地址变更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效期限变更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 

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含立项、扩大经营范围、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和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股权股比变更、延期经营、终止经营等)
(
5个子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督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下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变更审批(包括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停业手续(包括停业、歇业或终止) 

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第十八条;
   3.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1.加强政策宣贯,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
    2.
加强维修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
    3.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
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渔船进出渔港签证 

 

行政许可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六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
    2.
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
    3.
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
    4.
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7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转报
(
4个子项)
 

4.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第十条。
 

省海洋渔业厅 

    取消省级初审后,改由农业农村部直接受理审批。各级有关部门按原农业部要求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相关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进出口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8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 

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令第3号)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商务厅 

    配合商务部开展境外投资企业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 

  

9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企业证照管理(含营业执照的换发、遗失补领、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和集团登记证的遗失补领等) 

 

其他行政权力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对于纸质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取消企业证照管理中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10 

设立分公司备案 

企业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分公司设立登记后,企业无需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公司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由公司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分公司信息导入本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条。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需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支机构信息推送到市场监管总局,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分支机构信息导入本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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