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4〕2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决定对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中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准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和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同样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要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本目录印发之前对平潭、古雷、泉州等出台的下放审批权政策,比本目录权限下放力度更大的执行原政策,比本目录力度小的执行本目录。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厦门市按照本目录有关要求另行制定。本目录规定由设区市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中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5日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按照规定须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1.核电站;
2.新建机场项目;
3.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1.水库: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3.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4.火电站:除分布式燃气发电外的项目;
5.热电站:除背压式外的燃煤热电项目;
6.电网工程: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7.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8.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9.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10.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11.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1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1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15.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
16.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17.民航: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18.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19.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项目;
20.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
21.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
22.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23.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
24.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25.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26.城市供水: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27.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项目;
28.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29.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30.境外投资: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三)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1.抽水蓄能电站;
2.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3.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5.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6.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7.化工: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8.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9.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10.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二、按照规定由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围垦: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水库:非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4.防洪工程: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其他水事工程:跨省、跨设区市外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和非燃煤热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风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
5.电网工程:除由国家核准的电网工程项目外,500千伏及跨设区市的电网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不含120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含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1.铁路:国家铁路网外的新建(含增建)省内铁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公路:国家公路网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县级公路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境、跨重要海湾外,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港口码头:除集装箱专业泊位外,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码头项目及其他泊位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5.航道: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和100吨级及以上至1000吨级以下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1.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有色矿山开发: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水泥:由省发改委与省经信委联合报省政府同意后核准;
6.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设区市经信管理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城建
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重要海湾外,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航道)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污水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城镇自来水厂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城市燃气利用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汽车加汽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6.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台商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本目录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的规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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