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厦门市在辖区内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事项(见附件)。
厦门市要切实做好承接相关审批职权的各项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省法制办抓紧制定行政审批委托实施办法,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具体的交接办法,并对所委托的行政审批职权在厦门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委托厦门市行使的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附件
委托厦门市行使的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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