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确保人民生命 健康安全的决定

来源:福建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0-07-2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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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认真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促改革,加快完善我省公共卫生体系,织牢织密公共卫生安全防护网,全面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平战结合、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定期研究部署卫生健康工作机制,健全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公共卫生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化防控机制,全面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切实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直报系统,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覆盖客运场站、农贸市场、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门诊、药店等重点部位的监测哨点布局,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同监测、信息推送、会商分析制度,加强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形势分析研判,依法做好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夯实公共卫生治理基层基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镇(街道)的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加强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力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防群控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单位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县级医院和中医院为重点,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所的规划和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健全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力量和配套资源下沉,协同做好应急状态下拉网排查、封闭管理、隔离转运、生活服务、人员照护等工作。

  四、加强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改革,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科学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形成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标准化建设,完善业务用地用房、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车辆等配置,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等能力。

  五、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完善爱国卫生工作常态化机制,探索更加有效的社会动员方式,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推动爱国卫生工作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

  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加强健康教育促进,提高公民科学和健康素养,倡导勤洗手、勤通风、分餐制、常消毒、科学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社交距离、看病网上预约等良好风尚。

  六、促进公共卫生治理社会参与。完善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公共卫生治理格局,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培育公共卫生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卫生治理,在全社会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卫生健康和应急知识教育、科学知识普及、文明生活习惯养成。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

  加强对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七、完善创新医防协同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搭建科研协作、业务培训、检验鉴定、信息共享的业务支撑平台,促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制度,将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和年度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范畴。

  鼓励各地探索以城市医疗联合体或县域医疗共同体为纽带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临床诊疗救治的有效衔接,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并建立监督监管相互制约的机制。

  八、提高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分级分类组建形势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核化医学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社区指导、物资调配等领域的卫生应急队伍,强化队伍保障和培训演练,提高协同应对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九、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省、市、县(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和指挥决策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各部门联防联控和沟通协作,加强城乡社区群防群控,统筹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人员调集、物资调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临时性应急处置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十、强化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机制,健全临床治疗、疾病控制、医疗保障、物资供应、科学研究协同机制,完善突发重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传染病救治医疗资源配置,加强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感(传)染科建设,完善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可转换病区和重症监护病区建设,推进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医学中心和救治基地建设,扩大公共卫生应急救治资源供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储备,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转换为应急设施预案以及临时可征用的公共建筑储备清单。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的,应当预留方舱医院、隔离观察点等应急医疗救治设施的转换接口。

  十一、发挥中医药防治疫病的作用。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药防治方案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推行传染病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完善中西医联合救治机制,提升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鼓励医疗机构为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儿童以及有慢性基础病的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控流程进行改扩建及功能布局调整,发挥中医药在疫病防控、疾病康复、健康促进方面的独特作用。

  十二、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针对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探索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制度相适应的财政补助机制。优化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体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十三、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完善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构建医疗防治、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三位一体”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政府采购、紧急生产、收储轮换、调剂调用、物流配送等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供应短缺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可以实行集中生产调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单位和家庭常态化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十四、强化公共卫生体系科技支撑。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科研攻关的协同机制,加强新发突发传染病发病机理、病原体特征和溯源、流行规律、诊断治疗、康复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引进运用,加速推广应用创新药物、疫苗、检测产品、医疗器械和临床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全生命周期健康数据库,推动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药店之间相关数据协同应用,依法促进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使用。

  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在公共卫生应急领域的应用,更好发挥其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高风险者管理、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岗位,配备专业人员。

  健全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培养力度,建立体现公共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薪酬、奖励制度,合理提高公共卫生人员薪酬待遇水平。

  支持医学类院校加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传染病相关学科建设,深化医教协同,加快疾病监测、流行病学、应急处置、卫生检测、卫生信息、卫生监督等领域人才培养。

  十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规建设,认真评估、及时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生物安全、中医药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配套制度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七、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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