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领域(133项)
(一)权益保护
1.享有投资权、财产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投资准入
(1)商事登记方面
2.在自贸区内的台资企业可申请注册为大陆企业。
3.可设立银行、人身保险公司;可设立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
4.可设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和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组织。
5.全省范围内都允许注册包含129项营业范围的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
6.取得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后可申领大陆林权不动产登记证书。
7.可注册成立台资旅行社;台湾导游、领队可在闽执业。
(2)行业准入方面
8.台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执行与大陆同等政策。
9.认可台湾建筑业企业资质,同等参与福建省建筑活动。
10.台企发电厂可并网运行。
11.允许投资建设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
12.获准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13.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福建省5G网络研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平台、物联网等新基建产业。
14.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铁路、公路、港航、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工程项目。
15.允许台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
16.国家鼓励发展的台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设备免税。
17.台企可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特许经营项目建设。
18.鼓励参与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废回收利用、园林废弃物、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再生资源等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19.允许台企在境内开展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
20.在闽台胞可从事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项目。
21.台企可参与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
22.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开办公司申请刻制公章。
(3)医疗卫生方面
23.可独资合资设立医院;允许开设个体诊所、门诊部。
(4)教育方面
24.可兴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创办职业院校、与大陆院校共建二级学院。
25.可申办成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设立专业。
(5)养老方面
26.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
(6)农业方面
27.可申请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项目资金。
28.可申请闽台农业合作示范项目资金。
29.可申请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30.可申请智慧园、现代果业项目资金。
31.申请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项目资金。
32.台资饲养企业可申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含屠宰环节);申请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建设补助资金;申请生猪洗消中心建设资金。
33.申请“两品一标”新认定认证产品补助资金。
34.申请农业品牌评定奖励资金;农业品牌宣传服务补助资金。
35.申请创办农民合作社;申报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
36.申请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资金。
37.申请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绿肥及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资金。
38.申请县域产业资金;申请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农田建设项目资金。
39.申请农业“五新”示范推广资金。
40.申请茶树种质资源和畜禽品种保护项目资金。
41.申请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补助资金;申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建设补助资金。
42.申请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资金(该项政策仅扶持2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43.申报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44.申请创建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45.申请创建国际标准农产品示范基地。
46.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47.享受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畜禽标识政策。
48.享受新型经营主体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项目的补贴政策。
49.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建设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50.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1.申请入驻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
52.参加福建省“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
53.参加各类国内外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推介会等。
54.申请参加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55.申请参加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的培育。
56.申请参加福建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的培育。
57.申请创建国际标准农产品示范基地。
58.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
59.申请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60.申请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肥料续展登记。
61.申请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
62.申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63.申请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64.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65.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
66.申请兽药生产许可。
67.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68.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
69.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草种进出口。
70.申请农药登记初审;申请农药生产、农药经营许可。
71.申请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72.申请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
73.申请食用菌菌种进出口。
74.申请出口兽药证明。
75.申请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
76.申请从国(境)外引种检疫审批。
77.申请种畜禽遗传材料进出口初审。
78.申请饲料和饲料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
79.申请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初审)。
80.申请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81.台湾兽医师可申办动物医院、动物诊所。
(7)文创旅游方面
82.设立陆方控股演出团体。
83.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84.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
85.台企在文创旅游展会参展或设立台湾地区展位。
86.投资主题公园。
87.参与中国印刷包装企业100强评选。
88.两岸影视作品可在平潭开展版权交易。
(三)要素支持
(1)用地需求支持
89.享受“三旧”改造用地政策。
90.享受集约用地鼓励类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
91.享有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92.依法申请使用海域。
93.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94.依法享受地下空间开发政策。
95.依法享受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
96.依法享受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投资新兴产业政策。
97.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可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2)拓展市场支持
98.享受内销权支持。可参与省内各级政府采购。
99.享受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同等参与拓内需系列活动。
100.享受境外展费、专利申请、品牌建设、营销服务等拓展国际市场政策扶持。
(3)行业标准支持
101.可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大陆同类企业标准执行。
102.台胞台企同等参评“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4)科技创新支持
103.可申报或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并享受同等待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福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入驻国家技术转移海峡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际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与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参与国家与省级印刷示范企业认定。
104.可申请的科技创新项目或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省级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国家印刷业发展重点项目申报。
(四)服务保障
(1)金融服务
105.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106.在闽台企申请在大陆上市同等享受上市扶持政策,台企股份制改造享受同等奖补,台企可入驻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托管挂牌展示交易。
107.台资融资租赁公司同等享受风险补偿,新设台资企业到资奖励。
108.在闽台资银行可参与银团贷款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109.参与乡建乡创项目同等享受财政补助;台农台企生产经营项目参与特色农业保险;可申请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
110.可注册发行企业债。
111.可发行外债(台企应逐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台资银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全年外债额度,无需逐笔报批)。
112.可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13.享受融资担保服务。
(2)财税服务
114.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设立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鼓励类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增值税,同等享受减税降费政策。
115.享受疫情期间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享受新冠疫情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
(3)口岸通关服务
116.享受“源头管理、口岸验放”快速验放模式,采信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中欧班列通关便利。
117.享受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政策。
(4)项目服务
118.符合条件重大台资项目同等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同等享受涉及省级协调事项重大项目专题协调服务。台资重大项目同等列入省“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规划。
119.台企同等享受增产增效奖励。
120.可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同等享受省级技改设备投资补助,节能技改和循环经济项目补助,固废回收利用循环经济项目补助。
121.同等享受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
122.可申报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申报智能制造样板工厂。
(五)地方特色措施
(1)福州市
123.给予台湾服务贸易龙头企业落地奖励,榕台跨境物流及电商奖励,设立总部企业奖励,台企来榕、回台办展等奖励。
124.给予水产养殖、水产加工、稻鱼综合种养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台创投机构落户奖励。
125.对涉台经贸展会展品实施“港馆分线、港馆联动”模式。对创办台湾进口商品专业营销平台给予补助。
(2)平潭综合实验区
126.认可台湾规划、环保企业资质,备案登记后在平潭执业。
127.在旅游、建筑、规划、医疗、环保、教育、农业等领域采认台湾企业资质和行业标准。
128.原产于台湾在平潭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可采用繁体中文标签。
129.原产于台湾六大类商品进入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可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30.符合平潭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六大类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达所规定比例以上的台企,按规定比例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同等待遇中的特殊政策
131.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农台企享受财政贷款贴息支持。
132.台资高端医疗器械在闽注册、生产许可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办法。
133.大陆首创“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提供授信担保支持。
二、社会领域(66项)
(一)生活方面(衣食住行)
134.可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小额信用卡,使用微信等社交工具。
135.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商品房首付、贷款申请享受当地同等待遇。
136.可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台湾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临时入闽行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37.婚姻自由保障,卫生防疫一视同仁,台胞丧葬给予便利。
138.可申请有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139.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尊重台胞意愿。
140.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个人上网实名认证。
(二)就业创业(职业资格认证)
141.直接采认台湾中西式烹调师、美容美发师、汽车维修工技能资格;
142.直接采认医师、导游、会计师等14项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143.直接比照认定52项台湾工程、农业系列相应职称。
144.享受全国执业兽医考试政策。
145.台湾文艺人才可在闽参评职称。
146.台湾医师可认定大陆医师资格。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台胞可在闽申请执业注册。大陆高校就读医学硕士台生可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147.台胞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可在闽执业。
148.台湾医师申请在闽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注册。
149.可申报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
150.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可在闽执业。
151.台胞可报考事业单位。
152.承接台青实习实训或就业创业的企业或单位,同等享受财政奖补。
153.台青在闽创业给予一定补贴。
154.台湾建筑师专业人才可参与乡建乡创“陪伴式”服务建设项目。
155.台胞同等纳入福建省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加就业、失业登记。
156.台胞同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见证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157.台湾青年可参与101创业扶持计划,参评福建青年创业奖和台湾青年“创业之星”等奖项,参加创青春福建省创新创业大赛。在闽台生可参评福建省大学生“创业之星”。
158.台湾社工可在闽就业。
(三)医保社保
159.同等享受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待遇,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缴交公积金、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在离开大陆时可一次性支取。
160.台胞子女享受同等预防接种服务,可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享受同等劳动保障待遇。
(四)人才待遇
161.可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162.台湾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163.国企招聘台湾人才薪酬单列。
164.在闽就业台胞未享受中高层次引进人才待遇,经评定为“贡献型台湾人才”,可享受生活津贴。
165.紧缺急需台湾高层次人才直接考核入编事业单位。
166.可参评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
167.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五)司法服务
168.平等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权益,含依法受理、审理、执行台胞台企各类案件。
169.平等保障台胞台企诉讼权利,含两岸同胞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采取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依法保障台胞台企诉讼参与权、知情权。
170.为台胞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171.依法善意保全台胞台企财产,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172.对台湾被告人或服刑人同等适用缓刑、裁定假释,就近社区矫正。
173.保障台湾律师执业权利,支持台胞律师在律师调解室、法官工作室参与案件调解。
174.建立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查明机制。
(六)参政议政
175.台胞可列席、旁听人大政协会议,担任市政顾问。符合条件台籍侨胞可担任省侨联特邀委员。
(七)基层治理
176.台胞可担任事业单位管理职务。
177.台胞可担任国有企业管理职务。
178.台胞可担任村(居)、社区营造师。
179.台胞可担任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缓刑考察员、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人民法院联络员、监督员、仲裁员、法律顾问。
180.台胞可加入经济、科技、文艺类专业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担任学术学科带头人或学校行政职务。
(八)荣誉获得权
181.台胞可参评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优秀教师、杰出医师、“三八”红旗手、最美家庭、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非公有制经济优秀建设者、荣誉市民等荣誉。
(九)同等待遇中的特殊政策
182.对来闽未获聘台湾优秀毕业生,予以过渡期生活补助。
183.对来闽工作台湾优秀毕业生予以奖补。
184.台胞乘坐厦航飞机享受乘机优惠。
185.在闽台胞的通讯资费享受优惠。
186.落实台湾被告人会见权利,在不妨碍诉讼活动前提下,开庭审理期间允许台湾被告人会见其监护人、近亲属。
187.设立服务台胞专门诉讼服务专窗,建立涉台案件立案绿色通道。
188.免费享有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和“涉台巡回检察室”提供的司法服务。
189.推荐台青来闽就业创业示范团队给予奖补。
190.平潭对就业创业台青子女就学可自由择校且免费。
191.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给予资金支持。
192.高校、公立医院可自主聘任台湾专业技术人才,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193.可参加福建省台湾青年创业公益培训班。
194.给予创业台青办公场所首次装修改造补贴。
195.台青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放宽至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196.享有各地台胞台企服务专窗提供的服务。
197.在平潭工作台胞涉及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部分予以差额补贴。
19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商事纠纷台胞当事人经双方约定,可选择适用台湾地区具有约束力的民商事规范性文件或具有适用效力的裁判规则解决纠纷。
199.台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三、文教领域(17项)
(一)子女就读
200.台胞子女就近安排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可通过高考、港澳台侨联招考试、自主招生等不同方式报考就读福建省28所高校。台商子女可参加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二)招录招考
201.受聘台湾教师在台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中小学和幼儿园聘任台籍教师的薪酬纳入财政预算。
202.引进硕士及以上台湾教师可直接考核入编。
203.台湾教师可来闽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资格,完成资格认定后从事相关教学工作。
204.台胞可进入福建省文艺院团工作。
(三)奖助学金、助学贷款
205.在闽台生同等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历认证
206.全部采认台湾所有高校学历。
(五)课题申报、体育活动
207.台胞可申报国家和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文化艺术基金项目,参加福建省承办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
(六)文教交流活动
208.台胞可参加宗教及民间信仰交流活动。海外台籍侨胞可应邀参加省内侨界交流活动。
(七)特殊政策
209.台胞子女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中考高考加分待遇。
210.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安排优质学校。
211.高校就读台生每人发放一次性入学助学金。
212.支持高校聘用台湾全职教师。
213.聘台湾社工财政每人每年给予补助。
214.支持在闽医疗机构优先聘用台湾医师。
215.省级三支一扶设置台胞专岗,在原有待遇上给予更多支持。
216.省内部分公园、旅游景点等给予台胞优惠支持。
四、便利化领域(9项)
217.对台胞外汇管理便利化。台胞台企可开展人民币存款、汇款、现钞兑换等业务。
218.银行机构在台胞聚集区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建行开设台胞专属“麒麟卡”借记卡。
219.卡式台胞证自助发证。办理台胞证、居住证同城受理可快递到人。急需出境台胞提供绿色通道,可即时办理“一次有效台胞证”。持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入住酒店宾馆,乘飞机动车。
220.台胞可使用网约车、网上预约就医、在线应聘,使用淘宝、京东、支付宝等网购APP。
221.台胞可在银行开户。办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
222.来闽台胞可申领临时驾驶许可,不用考试直接核发,最长一年。换领大陆驾驶证现场预约,随到随考,合格当场核发。
223.针对95小项职业资格,台胞持台湾地区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经采信后可在平潭执业。
224.可在台胞医保服务中心为台胞核销健保提供便利。
225.简化台胞办理诉讼委托授权手续,可网络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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