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成品油
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近日,商务部印发《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进行明确规定:国家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根据《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338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现就我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发是指向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
凡在福建省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应履行备案办理及变更、注销手续。
二、备案要求
(一)《指南》发布前已注册成立并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自《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内(即8月17日前),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我厅进行备案。《指南》发布后注册成立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
(二)已备案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备案所提交证照到期更换的,应在信息变化或证照到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变更的,我厅将在企业可查询信息中予以标注。
(三)经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相关证照失效的、企业依法终止的或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要通知属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及时办理备案。
三、备案材料
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相应材料扫描图片,要求清晰、无遮挡。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备案办理
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
2.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以及相关附表)。
(二)备案变更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
2.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以及相关附表)。
四、备案办理流程
(一)企业线上备案操作。企业履行备案手续,访问“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oilsyggs.mofcom.gov.cn/oil/),点击“企业用户”,注册账号并登录,添加“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企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变更相关信息,上传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企业履行备案注销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请根据省商务厅的退回补正提醒信息,修正完善相关信息、材料。
(二)备案回执单打印。完成备案后,企业可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打印备案回执单,持备案回执单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因备案信息公开可查,无需商务部门盖章)。
(三)企业信息查询。社会公众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查询所有已履行备案手续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油品种类、备案类型等非敏感信息)。
五、备案期限
8月17日前,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我厅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8月17日起,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因提交备案信息、材料不完整或有误,经审核退回补正的,备案期限从重新提交材料日期起算。
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六、收费及技术咨询
备案全流程免费。企业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如遇到备案信息填写、提交等问题,可咨询福建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联系电话:87270216。
七、填写备案信息注意事项
1.申请备案企业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时,应认真参照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住所、法人姓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相关证件有效期限等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起始时间应填写为营业执照上明确的发证日期,而不是企业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如未明确终止时限的,在填写时勾选“长期有效”。
3.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企业在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备案时,应认真核对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限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煤油批发”“汽油、柴油、煤油仓储”等信息,经营范围包含以上信息的企业可以办理备案。如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可以办理备案,请及时到市场监督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再申请备案。
4.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备案,请合并上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以及相关附表。
八、法律责任
1.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我厅将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2.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我厅将撤销其备案回执,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同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4.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遵守《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关于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