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美沙芬等药品被列入精神药品目录

来源:中国医药报 发布时间:2024-05-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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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我国对精神药品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在经营方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精神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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