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商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有关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建立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20〕1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6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范围
内设加油站点是指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用量大,在本企业经营地址范围内设立的,为本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
内设加油站点属于企业自储自用,企业在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营中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严禁内设加油站点擅自对外经营,严禁使用不合格油品。
(一)基本要求
1.规范设施设备。内设加油站点的本质是为企业自身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加油服务的,不得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其对内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加油机、加油枪、储油罐等),也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无条件关停取缔。
2.加强油品质量管控。内设加油站必须从正规渠道进油,使用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建立油品进出管理台账,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核查。对油品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行为的,限期整改关停或追究法律责任。
3.严禁对外经营。内设加油站点除对本企业内部生产运营车辆加油外,不得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检查发现有对外经营行为的,立即整改或取缔关停。
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内设加油站点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安全意识淡薄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二)工作措施
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
1.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油品来源、年度用油量、联系人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共同监管。
2.商务部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开展执法检查或联合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惩戒的力度和影响。
3.商务部门在处置内设加油站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共同查处,也可依法将相关执法权限委托市场监管部门行使。
4.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属地和行业的检查和指导,督促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成效。
三、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商务部门牵头,商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形成强大合力,切实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工作。
1.商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向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供油,并督促其建立成品油进、销管理台账;对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成品油给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进行依法处置;全面掌握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基本情况。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对不合格油品的销售行为予以处罚。
3.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涉嫌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行为。
4.应急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行为。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客货运、运输站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维修企业等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本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
7.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依职责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
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