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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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由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2020年第2号令),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贯彻落实《办法》、《细则》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规范》)对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细则》、《规范》要求,加强行业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资质认定条件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福建自贸实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三、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省商务厅申请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省商务厅按照《细则》规定以及本地优先、就近选取、比例适当的原则,在信息系统全国专家库名单中选取专家,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具有专业代表性的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2020年专家验收评审费用由省级承担,2021年开始专家验收评审费用由设区市承担)

  (四)专家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1),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设区市商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赴现场组织专家验收工作。

  (五)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商务厅、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复评复审、听证、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分支机构备案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2)。

  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五、《资质认定书》变更和注销

  (一)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二)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三)《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细则》的要求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未通过资质认定或于2022年8月31日前未重新申请资质认定的,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六、严格按要求开展回收拆解业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按照《细则》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和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要求,开展回收拆解业务,违反《细则》相关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强化协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照《细则》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加强场地、拆解、存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增强回收拆解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印发的《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6)339号)废止。


  附件:1.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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