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28 15:19
相关文章:

闽商务〔2022〕105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等三部门定于2022—2025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各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根据各地摸底与申报材料,省商务厅已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中央财政下达我省2022年县域商业补助资金1.202亿元。为做好下达我省资金分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类型和标准

  根据商务部意见,对《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中支持项目类型和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如下: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资金支持方向(见财办建〔2022〕18号)的以下类型项目,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2022—2025年期间进行建设改造且市场化运营满6个月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改造提升类项目按新增项目投入补助)。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一)县域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综合型固定场所,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不在支持范围内)。每个乡镇最多支持一个,新建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改造项目最高支持120万元。

  (二)县域物流网络。县域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站点不在支持范围内),包括购买改造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不含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每县最多支持一个整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三)县域流通网络。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提供县域内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前置仓等设施设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四)县域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分拣、预冷、初加工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获得当地政府授权的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此类项目支持金额2022—202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且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单个项目补助低于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申报程序

  (一)确定底数与目标。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对前期填报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摸底情况、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表》相关数据(附件1,电子表格另附)进行核对,并与商务部县域商业摸底系统(emanage.mofcom. gov.cn)填报数据(附件2,电子表格另附)进行比对。附件1数据如有修改请于2022年8月5日前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商务厅;附件2数据如有修改,请通过系统操作,并于8月5日前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确保两者一致(两者不一致,系统填报则审核不通过)。摸底数据确定后,将作为“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工作底账,原则上不做调整。未通过摸底系统填报数据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县,不予支持。

  (二)确定项目清单。各县根据修订后的支持项目类型和标准对原项目清单进行修改确认(各县应向社会公开修订后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扶持措施,征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各县形成2022年项目清单(项目应已投入运营或接近完工投入运营,项目清单格式见闽商务〔2022〕37号文附件,县级商务部门须列入责任单位),2022年拟支出超过500万元的,报所在设区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要求,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申报门槛降为400万元。

  (三)审核推荐。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县项目清单进行审核。龙岩整市推进,拟支持县名单和金额由龙岩市统筹安排;其他设区市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县。龙岩市拟定分配方案、其他设区市推荐名单、申报金额和项目清单于2022年8月12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等三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四)确定工作方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根据各设区市推荐情况确定支持县名单和金额,通知相关设区市组织列入支持名单的县对前期报送的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备案(抄送市级主管部门);龙岩整市推进,市级工作方案修改完善后经市级人民政府报备。各市、县经备案的工作方案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审慎论证后,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备案。

  (五)下达补助资金。中央下达我省的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等三部门按照省级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切块到县、整市推进有关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分别由各县、各设区市按照经备案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形成整体合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其他事项

  (一)预拨资金。2022年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已切块预拨各设区市,待省商务厅等三部门确定支持名单和金额后将进行调整核定。调整核定前,各设区市不得列支该资金。

  (二)进度要求。下达各县、市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2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资金将由省级收回统筹安排。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县,省商务厅将进行通报,抄送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三)后续计划。2023—2025年,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拟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以前年度未获得支持的县可待项目清单(2022—2025年)累计达标后申报支持,获得过支持的县若资金使用进度超过90%且新增项目清单累计达标后也可再次申报支持,优先支持以前年度未获得支持的县。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