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10-1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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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 

【发文日期】20230914 

2011916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7.5%12.4%,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商务部公告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12.4%反补贴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79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1年商务部公告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12.4%反补贴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2915日,应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229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9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征收反补贴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2016年第72号公告、2017年第38号公告和2021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法国罗盖特公司   7.5% 

ROQUETTE FRERES 

2.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    12.4%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 

3.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2.4%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欧盟公司   12.4%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20239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3916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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