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3-01-1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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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2号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 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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