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三、这两起案件,有三个共同点,必须看清
第一,两用物项,已经被当作“高压线”
镓、锗、锑是什么?以前很多人觉得:“就是金属材料,又不是武器。”但现在,法律给你的答案很明确:凡是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一律按国家出口管制货物对待。没有许可证 = 禁止出口。不是限制,是禁止。
第二,“伪报品名”,已经成为定罪铁证
这两起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细节:全部使用了伪报品名、虚假申报的方式。
在实务中,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
• 主观故意直接成立
• 逃避监管的目的明确
• 走私罪的构成几乎没有争议空间
你再说:“我不懂政策”“我是被人带着做的”,法院已经不听了。
第三,物流、报关、员工,不再是“边缘角色”
这是很多企业、很多从业人员最大的误区。总觉得:“我只是物流公司”“我只是报关员”“我只是按客户要求操作”……
但这两起判决已经非常清楚地告诉你:只要明知货物异常,仍然提供报关、运输、协助行为,就直接构成共同犯罪。不是行政责任,是刑事责任。
四、我作为律师,给你三个必须记住的提醒
第一,不要再问“能不能打擦边球”
在出口管制领域,没有擦边球,只有生死线。
尤其是两用物项,一旦被认定为“可能用于军事、战略用途”,司法尺度只有一个字:严。
第二,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事后补救”
很多人以为:“出了事再补许可证”“补税就行了”,但现实是:走私罪,行为一旦完成,补救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上海案里,主犯一样被判17年。
第三,真正的安全,是前端合规,不是事后辩护
我说一句很实在的话:出口管制合规,远比刑事辩护便宜。
一张许可证,一次合规审查,可能救的是你十几年自由,一家企业,甚至一个家庭。
结语
上海案17年,深圳案12年,不是个案,而是一个信号。
两用物项走私,已经进入“重刑时代”。
如果你现在还在做:镓、锗、锑以及任何可能涉及出口管制的货物,请你记住一句话:不要等判决书出来,才想起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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