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判决,敲响警钟:两用物项走私,已经进入“重刑时代”(下)

来源:陈俊杰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5-12-2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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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篇) 

  三、这两起案件,有三个共同点,必须看清 

  第一,两用物项,已经被当作“高压线” 

  镓、锗、锑是什么?以前很多人觉得:“就是金属材料,又不是武器。”但现在,法律给你的答案很明确:凡是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一律按国家出口管制货物对待没有许可证 = 禁止出口。不是限制,是禁止。 

  第二,“伪报品名”,已经成为定罪铁证 

  这两起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细节:全部使用了伪报品名、虚假申报的方式 

  在实务中,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 

   • 主观故意直接成立 

   • 逃避监管的目的明确 

   • 走私罪的构成几乎没有争议空间 

  你再说:“我不懂政策”“我是被人带着做的”,法院已经不听了。 

  第三,物流、报关、员工,不再是“边缘角色” 

  这是很多企业、很多从业人员最大的误区。总觉得:“我只是物流公司”“我只是报关员”“我只是按客户要求操作”…… 

  但这两起判决已经非常清楚地告诉你:只要明知货物异常,仍然提供报关、运输、协助行为,就直接构成共同犯罪不是行政责任,是刑事责任 

  四、我作为律师,给你三个必须记住的提醒 

  第一,不要再问“能不能打擦边球” 

  在出口管制领域,没有擦边球,只有生死线。 

  尤其是两用物项,一旦被认定为“可能用于军事、战略用途”,司法尺度只有一个字: 

  第二,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事后补救” 

  很多人以为:“出了事再补许可证”“补税就行了”,但现实是:走私罪,行为一旦完成,补救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上海案里,主犯一样被判17年。 

  第三,真正的安全,是前端合规,不是事后辩护 

  我说一句很实在的话:出口管制合规,远比刑事辩护便宜 

  一张许可证,一次合规审查,可能救的是你十几年自由,一家企业,甚至一个家庭。 

  结语 

  上海案17年,深圳案12年,不是个案,而是一个信号。 

  两用物项走私,已经进入“重刑时代”。 

  如果你现在还在做:镓、锗、锑以及任何可能涉及出口管制的货物,请你记住一句话:不要等判决书出来,才想起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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