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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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福建老字号”,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福建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老字号”,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名称:福建老字号(中文)  

  Fujian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福建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条件 

  申报“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传承已满50年; 

  (三)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福建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 

  具体步骤: 

  (一)发布通知:福建省商务厅发布开展新一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复审。 

  (四)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五)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福建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省商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3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省商务厅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认定为“福建老字号”,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福建老字号”认定由省商务厅组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省商务厅不授权任何商协会、社团、企业或个人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十条  “福建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福建老字号”标识。 

  “福建老字号”企业在使用福建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福建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建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备: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注销登记; 

  6.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未按规定对企业经营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福建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福建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福建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取消其“福建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被取消“福建老字号”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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